一月十七日开始生效的移民局新政,主要是向基於就业的移民丶非移民签证做出的政策调整,可以说是奥巴马总统卸任之前,为雇主留住外国人材所做的利好之举。新政包括对於H-1B丶L1丶O1等不同类型的工作签证持有者放宽规定,允许60天失业宽限期,另一方面的重大利好则是针对职业移民I-140申请受益人(雇员)的一些政策放宽,对职业移民来说更加有利。我们为读者花一点篇幅详细谈谈新政策对职业移民调整身份,维持身份的影响。
- Form I-485 J 表
新政设计了新的绿卡I-485申请附属J 表。这份表格主要针对职业移民基于I-140申请而递交的I-485绿卡申请。J表的目的是为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人在递交绿卡申请的时候,说明自己的工作是否真实,是否与I-140申请的工作相同或相关。J表可能要求递交绿卡申请时也递交相关的文件证明,例如相关的工作证明文件。I-140与I-485 同时递交的时候,绿卡申请人不要求递交J表。
中国大陆的移民因为有移民签证排期的原因,雇员不耐烦等待排期而跳槽的情况并不鲜见。在递交I-485申请的时候,多数情况下需要递交J表。国家利益豁免和EB1A 类别的申请人,因为没有雇主的背书,通常不要求递交J表。但国家利益豁免类别的申请人,在排期排到时,虽然移民局没有要求同时递交J表,按移民局历来的处理办法,未来可能要求补充一份J表。
- I-140撤销
新政明确规定雇主可以要求撤回I-140申请,但除非I-140申请有造假,或劳工纸申请被劳工部撤销,或申请证据有明显的重要的错误,等,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撤销已经批准的I-140 申请。也就是说,雇主可以说明I-140 申请不再有效,但已经批准的I-140可以为受益人保留排期,并作为受益人未来依据美国21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申请H-1B签证延期的有效证据。
- 非常条件下的工作许可申请(EAD)
移民局新政容许在特殊情况下,获批准的I-140申请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一年的工作许可。这项规定有几个条件:
- H-1B、H-1B1、L-1、O-1、E-3签证有效(或在60天失业宽限期期间)。
- 已经获得I-140申请的批准。
- 由于其排期限制,等待排期而无法申请绿卡的申请人。
-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工作许可。至于“特殊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定义,移民局并未给出具体说明,但若能证明以下情况可能得到EAD,例如:严重疾病或残疾导致失业;雇主报复性行为解雇雇员;申请人及其家庭会遭受实质性伤害;若不能就业会对雇主的公司运营造成中断,等等。
申请非常条件的工作许可的申请人一旦获得EAD许可,一般来说会失去原有的非移民签证,但因为获得了工作许可,那么申请人不会被认为逾期居留。这一类的EAD卡有效期将会是一年,而一年之后,只要仍然满足“非常条件”的要求,可以申请延期。
- EAD的政策调整
EAD到期而需要更新EAD 的申请人,若满足以下条件,工作许可自动延长最多180天:
- 申请人获许可的工作性质没有改变,且申请人在效期截止前提出申请,且申请资格仍然存在。
- OPT STEM 延期的申请人。
- I-485 绿卡申请等待期间的申请人(不适用于符合条件的H4,L-2,J2 配偶申请的EAD)
另外,提交更新EAD申请可以在现有EAD 卡到期日之前180天内递交(而不是现在的120天内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