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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文章
2011节假日的祝愿与告诫! PDF 打印 E-mail

节假日是休闲快乐的日子。节假日也是容易出麻烦的日子。在这个节日不断,宴会频频的日子里,我在此并代表事务所里的全体工作人员提前祝愿我所所有客户,广大读者感恩节和圣诞快乐,新年愉快,事事如愿!

与此同时,作为律师,我还应特别提醒所有客户和广大读者在节假日期间应注意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出门要携带各种有效证件。节假日期间人员流动大,政府部门一般会加强维护治安的队伍,因而各种执法人员要比往常多,他们多出现于各种公共场所,包括高速公路和大街小巷。当被执法人员盘查身份时,拿不出证件是足以让他们将人关入拘留所。请特别注意携带下面的证件:不管开不开车,驾照一定要带,因为它是一种身份证明。也要带车保险单,还要携带该车的所有权登记证件,以证明所驾驶的车辆是有合法主人的(不是偷来的)。有绿卡的,必须随身带上绿卡。没有绿卡的但有合法身份的,应带上有效的护照。没有合法身份的,也没有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的,少出门旅行为佳。 现在很多些地方警察会查询他们拦截下来的行人的移民身份,如果发现没有合法身份的,这些警察会将人送交联邦执法人员或协助他们抓非法移民。

第二,醉酒,不能驾车。在所有美国的州,满21岁的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百分之零点零八而在开车时被抓的,其驾驶执照在被捕后30天会被行政吊销。不满21岁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超过百分之零点零二以上而开车的,其驾照也会被行政吊销。如果被警察抓住,但拒绝去做酒精呼吸或尿样或其它检查的,其驾照也会被行政吊销。请注意,行政吊销程序还不是刑事醉酒驾车罪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后者不仅导致长期吊销驾照而可能导致醉酒驾车人蹲监狱。

第三,驾车,不能喝酒与喝酒后不能开车。边开车,边喝酒,即使没有醉酒,也会被视为醉酒,而给自己带来麻烦。更要注意的是,开车时,车里甚至不能有开了盖的酒瓶子(满瓶或半瓶),否则会被当作醉酒驾车。总而言之,喝了酒不能开车,开车时不能喝酒。开车时车里不能有开盖的酒瓶子,也不允许车里的乘客在你的车里喝酒。

第四,安全第一。 在人身安全方面,出门走路和开车时,应特别小心。有时候自己不去碰别人,别人还会来撞你。一旦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应及时报警并及早寻找法律帮助。 在财产安全方面, 防止坏人入室行窃,抢劫。 外出购物时,不要当著众人的面清点现金和用大面额的现金付款,小心被坏人盯上。

第五, 出入公共场所要服从治安人员的指挥,不乱讲话,不要没事找事。最好离执法人员远一点。大家还记得或听说过一起"吻瘫机场"事件吧! 另外,亚特兰大有一位年轻的检察官(本身是律师也是执法人员)在飞机场接人时,停车停的地方不对,机场保安人员上前阻止, 与该检察官发生争执。不管是谁先动手,最后那位检察官被逮捕并被指控犯有多项罪状。其中有攻击警察罪,阻挠执法公务罪,还有破坏政府财产罪。为什么呢?因为在执法中该检察官把那位执法人员身上的执法标徽扯下来了!9。11之后,受恐怖袭击的威胁并没有消除,而且节日期间,受恐怖袭击的威胁更大,治安检查更加严格。在和执法人员打交道时,不要去硬碰硬,去争辩,有理也先让一让。如果执法人员确实侵犯你的权利的,之后通过正当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不是当面当时争个高低。 搞不好,适得其反,后悔莫及。 总的原则是,出门在外,遵纪守法,听从指挥。无事不去找警察麻烦,警察会保你平安过年。 祝愿广大客户和读者过节过年顺顺利利,平平安安,快快乐乐!

上述介绍是谢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如果H-1B名额用完了,还有什么办法? PDF 打印 E-mail

根据移民局昨天公布统计数据,截至11月14日,高学位的两万个H-1B名额已被用完。学士学位的普通H-1B名额还剩八千多。估计还能支撑几个星期。如果H-1B名额用完了,还有什么办法?

办法之一:如果有工作的外籍学生没有赶上这次的H-1B名额,只能等2012年4月1日之后递交下一年度的H-1B名额。但是一定要设法维持在美国的非移民身份,不能有身份中断的情况。否则,应该离开美国,重新申请非移民签证回来或者在境外等待H-1B批准书,明年9月申请H-1B 签证回来工作。

办法之二:暂缓毕业或继续上学,保持F-1学生身份。这种办法尤其适用于那些还没有正式毕业或还没有找到工作的外国学生。只要保持合法身份,在F-1期间找到合适的工作和雇主,在有名额时仍然可以递交H-1B申请。

办法之三:如果所学的专业是科学,技术,工程或数学方面的,说服雇主加入国土安全部的E-Verify系统,然后申请OPT延期。

办法之四:设法转换身份。能转换成什么身份,必须依本人的情况而定。如果已婚而且配偶有另外一种身份,如F-1或H-1B等,应在OPT到期之前转成F-2或H-4身份。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转成J-1或O-1。但应尽量避免J-1。O-1适用于那些在本领域已有一定成就的外籍学生。如果既找不到工作,又不愿去继续上学,而且没有别的其他途径可走(例如单身一人), 可以在OPT到期前申请B-2身份。转成B-2身份可以延长在美国的居留时间(可能长达6个月),但不要指望以此来拖延时间以便以后再转成其他身份。因为移民局似乎不喜欢那些声称要在美国访问一段时间但之后又要转成其他身份的申请。 可以转换身份的情形比较复杂,有特殊需要者,可以将自己的情况email给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作免费评估。

办法之五:设法找那些不占H-1B名额的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高等教育机构和一些非营利科研方面的工作,这些雇主提出的H-1B不受名额的限制。 这方面的工作不局限于教书,研究工作。 在高等教学机构里做其他工作的,例如,软件工程师,程序员等,也不受H-1B名额限制。 还有一种特殊不占H-1B名额的工作可以找:寻找那些和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有研究合同的私人公司的工作机会,但是H-1B工作地点是在高等教育机构或非营利或政府科研机构里。

办法之六:如果外国学生有其他国籍的,并非一定要死盯著H-1B名额不可。 例如,台湾,香港或澳门出生的,可以申请E-1/E-2 条约贸易或投资签证身份;有加拿大国籍的,可以申请TN/TD 身份/ 签证; 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可以申请E-3工作签证; 有新加坡国籍或者智利国籍的,可以申请特别保留的H-1B身份/签证,等等。 至於个人可以申请那种身份或签证最好,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有特殊情形的,可以送邮件至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联系我们作免费评估。

办法之七:说服雇主同高等教学科研单位结成合同单位,由高等教学科研单位出面雇人并递交H-1B不申请,然后高等教学科研单位再派回原雇主单位工作。但具体操作必须走适当法律手续,合理合法。

办法之八:如果美国雇主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有公司的,先将自己派往国外工作。等有H-1B名额时,由美国雇主在美国这边递交H-1B申请,自己再申请签证回来。但是,在走这步棋之前,一定要和雇主谈好条件和安排。否则,等於离开美国或回国服务。

办法之九:直接办理投资移民申请。如果外籍学生的经济条件容许,可以考虑直接开始办理EB-5投资移民申请。投资资金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对外籍学生来说,主要是家庭亲人和或亲戚朋友的赠与(http://www.eb-5.cn/articles/eb-5-source-of-fundsgift.html )。有的外籍学生甚至还是海外公司的股东。有经济条件的外籍学生可以考虑开始这个渠道,在毕业之前或者OPT用完之前拿到绿卡,为将来在美国寻找理想工作或创业清除身份障碍或后顾之忧。

办法之十:实在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干脆先回国服务。这虽然不是上策,但是要比在美国失去合法身份要好得多。很多"海归"在本国取得在国外不能取得的成就或地位。然而,如果不适应或不理想,照样可以再回来。事实上有很多人通过申请H-1B签证又来美国工作的。申请H-1B签证不审查有无移民嫌疑,只要在美国没有坏记录,而且美国这边的雇主和工作机会正规,再申请H-1B签证应该不成问题(但要小心那些敏感专业方面的工作)。如果回国服务能更好地发挥才能,也可以先走此路来发展事业。今后的路如何走,看自己的本事。如果以后时机成熟,在美国这边找到工作,只要名额不是问题,可以随时同我们联系,让我们来申请H-1B签证,让这些人再杀回美国。

这里的简单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事务所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本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xielaw.com。

 
谈EB-5投资移民项目中的"政府项目""政府因素"或"政府担保" PDF 打印 E-mail


谢正权律师 罗厚民律师


当前美国EB-5投资移民市场越来越热,各种EB-5投资移民项目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涌现。越来越多的各类国内移民中介也纷纷将目光对准了美国EB-5投资移民市场。为了迎合国人对"权力"和"政府"的迷信,许多移民中介和一些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纷纷打起了政府牌,将自己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包装成所谓的 "政府项目"或者或多或少与美国政府有关的项目,甚至吹嘘成项目有"政府担保",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纵观过去和现在的EB-5投资移民项目,那些"政府项目""政府因素"或"政府担保"现在市场上可能体现出以下几种形式:

1. 项目的开发资金获得政府财政补贴。

有些项目由于项目的设计符合相关政府法律的规定,如环境保护等,可以依法从政府财政得到一定的补贴。事实上任何私人公司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依法获得,项目并无任何政府背景。

2. 项目获得政府部门的初期投资。

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开发商在该地区开发EB-5投资项目答应或者实际投资为EB-5投资移民项目开展一些基础建设,如铺设地下管道等。等项目建成,土地增值,经济旅游发展之后,政府可以在税收方面得到好处。然而,政府部门的初期投资不表示该投资项目就是政府部门的项目。

3. 项目获得政府贷款。

由于美国经济状况不佳,联邦和其他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措施,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刺激贷款。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都可能获得此类贷款,项目并不需要有任何政府背景。而且在这类项目中,由于政府的贷款必须优先偿还,一旦商业风险发生,EB-5投资人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4. 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这类项目也是由于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经政府同意,可以就项目本身发行企业债,由项目资产进行偿还。同理为了债券的顺利发行,需要债券持有人获得优先偿还的顺序,一旦项目面临风险,EB-5投资人的资金偿还很成问题。

5. 项目由政府牵头。

有少数的EB-5投资项目是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的,通常是由EB-5投资人投资于一个贷款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出面将投资资金集合起来借贷给当地的困难企业或其他需要资金的项目。等于是低息贷款给融资困难的当地企业。其中政府只起到牵头作用,不会提供任何担保,借款方是那些当地需要资金的企业,以后由企业自行还款。这类项目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只起到撮合作用,这样的项目虽然有政府出面,实际上风险很大,因为能否还款取决于实际用款企业的未来经营状况。投资者需要十分谨慎。

6. 项目推介会有政府官员参与。

目前许多在中国的项目推介会都有政府官员的参与,包括现任的或前任的官员,甚至有的是因为丑闻缠身已经下台的。这些官员参与项目推介有些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吸引投资,还有的是纯为私人利益,是前来中国走秀的。但是不管项目有多少官员参与,都不能说明政府对这个项目进行了背书,会对项目的失败承担任何责任。这点美国和中国的国情完全不同,一切都要按照法律或合同条文的约定,政府和私人企业泾渭分明,大家都要按规定办事。

7. 项目投资于政府基建项目的债券。

最近有一个很具有迷惑性的所谓的"政府项目"。这个项目是由EB-5资金成立一个投资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购买某个州政府的基建工程债券。实际上这是个合资购买债券的准金融投资项目,但是在项目宣传时就成了州政府的基建工程项目。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EB-5项目本身是个集合资金投资债券的金融项目,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募集的资金一起是用于政府的基建工程项目,但是并不是说这个基建项目就是EB-5投资项目。

8. 政府拥有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按照美国移民法,政府机构也可以申请设立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而且事实上有好几家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或多或少挂在一级政府的每个部门之下。但是,这些区域中心下属投资项目可能是私人开发经营管理的,或者是区域中心批准书上的政府机构承包给私人的。同样,如果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区域中心批准书上的政府机构不会为不成功的投资项目的承担经济责任的。

总之,也是事实上,没有一个EB-5投资项目是政府项目,即由美国任何一级政府发起,参与实施并向外籍投资人承担责任的项目;还一个事实是,也没有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是真正意义上由政府进行经济担保的。和美国任何一级政府或其官员"沾边"的EB-5投资移民项目都不能从根本上降低或豁免EB-5投资移民所承担的投资风险。所以EB-5投资人需要正视中美两国的国情差异,并在选择项目时不要迷信所谓的和政府沾边的投资项目。可能不同于一些政府,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失败买单的,也没有钱来买单的。如果EB-5投资人只相信有政府"参与"的投资移民项目,建议仔细看看政府机构到底是如何参与的和如何承担项目风险的,口说无凭,须看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减少投资风险是投资移民的首要考虑,投资人需要认真考察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包括项目性质,市场前景,经营模式,资金构成,退出机制或途径等等。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谈EB-5投资移民项目中的"政府项目""政府因素"或"政府担保" PDF 打印 E-mail

谢正权律师 罗厚民律师

当前美国EB-5投资移民市场越来越热,各种EB-5投资移民项目也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涌现。越来越多的各类国内移民中介也纷纷将目光对准了美国EB-5投资移民市场。为了迎合国人对"权力"和"政府"的迷信,许多移民中介和一些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纷纷打起了政府牌,将自己的EB-5投资移民项目包装成所谓的 "政府项目"或者或多或少与美国政府有关的项目,甚至吹嘘成项目有"政府担保",来获取投资人的信任。

纵观过去和现在的EB-5投资移民项目,那些"政府项目""政府因素"或"政府担保"现在市场上可能体现出以下几种形式:

1. 项目的开发资金获得政府财政补贴。

有些项目由于项目的设计符合相关政府法律的规定,如环境保护等,可以依法从政府财政得到一定的补贴。事实上任何私人公司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依法获得,项目并无任何政府背景。

2. 项目获得政府部门的初期投资。

有些地方政府为吸引开发商在该地区开发EB-5投资项目答应或者实际投资为EB-5投资移民项目开展一些基础建设,如铺设地下管道等。等项目建成,土地增值,经济旅游发展之后,政府可以在税收方面得到好处。然而,政府部门的初期投资不表示该投资项目就是政府部门的项目。

3. 项目获得政府贷款。

由于美国经济状况不佳,联邦和其他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的经济刺激措施,其中也包括一部分的刺激贷款。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都可能获得此类贷款,项目并不需要有任何政府背景。而且在这类项目中,由于政府的贷款必须优先偿还,一旦商业风险发生,EB-5投资人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4. 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以发行债券。

这类项目也是由于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经政府同意,可以就项目本身发行企业债,由项目资产进行偿还。同理为了债券的顺利发行,需要债券持有人获得优先偿还的顺序,一旦项目面临风险,EB-5投资人的资金偿还很成问题。

5. 项目由政府牵头。

有少数的EB-5投资项目是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的,通常是由EB-5投资人投资于一个贷款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出面将投资资金集合起来借贷给当地的困难企业或其他需要资金的项目。等于是低息贷款给融资困难的当地企业。其中政府只起到牵头作用,不会提供任何担保,借款方是那些当地需要资金的企业,以后由企业自行还款。这类项目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只起到撮合作用,这样的项目虽然有政府出面,实际上风险很大,因为能否还款取决于实际用款企业的未来经营状况。投资者需要十分谨慎。

6. 项目推介会有政府官员参与。

目前许多在中国的项目推介会都有政府官员的参与,包括现任的或前任的官员,甚至有的是因为丑闻缠身已经下台的。这些官员参与项目推介有些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吸引投资,还有的是纯为私人利益,是前来中国走秀的。但是不管项目有多少官员参与,都不能说明政府对这个项目进行了背书,会对项目的失败承担任何责任。这点美国和中国的国情完全不同,一切都要按照法律或合同条文的约定,政府和私人企业泾渭分明,大家都要按规定办事。

7. 项目投资于政府基建项目的债券。

最近有一个很具有迷惑性的所谓的"政府项目"。这个项目是由EB-5资金成立一个投资项目公司,然后由项目公司购买某个州政府的基建工程债券。实际上这是个合资购买债券的准金融投资项目,但是在项目宣传时就成了州政府的基建工程项目。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EB-5项目本身是个集合资金投资债券的金融项目,这些债券募集的资金和其他渠道募集的资金一起是用于政府的基建工程项目,但是并不是说这个基建项目就是EB-5投资项目。

8. 政府拥有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

按照美国移民法,政府机构也可以申请设立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而且事实上有好几家投资移民区域中心或多或少挂在一级政府的每个部门之下。但是,这些区域中心下属投资项目可能是私人开发经营管理的,或者是区域中心批准书上的政府机构承包给私人的。同样,如果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区域中心批准书上的政府机构不会为不成功的投资项目的承担经济责任的。

总之,也是事实上,没有一个EB-5投资项目是政府项目,即由美国任何一级政府发起,参与实施并向外籍投资人承担责任的项目;还一个事实是,也没有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是真正意义上由政府进行经济担保的。和美国任何一级政府或其官员"沾边"的EB-5投资移民项目都不能从根本上降低或豁免EB-5投资移民所承担的投资风险。所以EB-5投资人需要正视中美两国的国情差异,并在选择项目时不要迷信所谓的和政府沾边的投资项目。可能不同于一些政府,美国政府不会为任何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的失败买单的,也没有钱来买单的。如果EB-5投资人只相信有政府"参与"的投资移民项目,建议仔细看看政府机构到底是如何参与的和如何承担项目风险的,口说无凭,须看生效的法律文件。如果减少投资风险是投资移民的首要考虑,投资人需要认真考察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包括项目性质,市场前景,经营模式,资金构成,退出机制或途径等等。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再谈EB-5投资移民绿卡还是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 PDF 打印 E-mail


在前一篇关于EB-5和EB-1C的绿卡比较的文章中(【EB-5投资移民绿卡还是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oreb1c-1.html),我已经就这两种绿卡途径需要的条件和各自的优缺点作了一个简单的总结。现在我想谈一谈移民申请人应如何结合自身的实际条件和需求来选择合适的绿卡途径。

1. 看主要目的:如果去美国的目的是想取得美国的永久居留身份即美国绿卡,选择办理投资移民申请。如果主要去美国做生意的,有没有绿卡关系不大或者能能拿到绿卡最好,可以选通过EB-1C跨国公司这条途径。

2. 看能否在美国常住:如果主要想把孩子上学受教育,并将配偶到美国居住,自己主要还是在国内发展的,应选EB-5投资移民。EB-1C跨国公司这条途径要求主申请人必须在美国日常经营管理美国的分公司。

3. 看自己的财力:正如我在一篇文章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what-risks.html 中提到,投资移民要求一次性投入至少50万美元到投资项目上,而且资金一般压在那里达5年之久,还不能有回报回收的任何担保。只有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而且有坚强抗击投资风险决心和毅力的外籍人士,才能真正在投资移民申请过程中获得成功。如果投资用的资金是申请人或家人多年来辛苦积攒下来的钱,或者非常在意投资的 "回报"或者最后收回投资,或者自认为承受不了投资失败风险(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或者如果手头资金紧张,需要周转,无法把50万美元长期搁置不动的,投资移民途径不是好选择。

4. 看投资资金来源:如果移民资金直接来自公司银行账户,不能从个人账户出去的,到美国的投资算公司投资,不能办理公司经理老板的移民,应选EB-1C。如果投资款直接来自公司经理老板的个人银行账户,不能走EB1C, 属于EB-5投资移民。

5. 看投资资金来源的证明:美国投资移民要求投资人的出示投资款的来源的清楚的来路证明文件。如果投资人不能或不想证明投资款来源的,可考虑走EB1C这条途径,因为美国法律没有要求跨国公司证明投资来美国的资金的具体来源。例如,公司规模虽大,但是利润偏小,无法解释个人巨额收入的,应选EB-1C。

6. 看初期投资数额:如果投资人不能或不准备一下子拿出至少50万美元投资美国,EB1C途径是选择,因为美国法律对在美国开设跨国公司的头期投资额没有具体数目要求。如果靠EB-5投资移民,必须一次性投资50万美元。

7. 看想拿绿卡的急迫程度:希望拿到绿卡,越快越好的,应选EB-5投资移民。现在从递交移民申请到投资人拿到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大概需要一年时间。移民局正在准备开通投资移民申请加急审理程序。如果投资移民申请加急审理程序得到正式开通,递交移民申请到投资人拿到移民签证进入美国需要的时间估计要缩短一半以上。通过EB1C途径申请绿卡一般需要有在美国正常运行中公司,后递交移民申请,拿到绿卡真正需要的时间要长于投资移民拿绿卡的时间。

8. 看投资人的商业背景:在中国没有经营相当规模公司的或者缺乏商业经验的,应选EB-5投资移民途径。例如,虽然在中国经营公司,但公司开办不到三年,或者雇员不多,通过EB1C申请绿卡非常困难。又如,当公务员的,搞教学科研的,有可能办理投资移民,但不可能通过EB1C申请绿卡。

总之,每位投资人需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同,制订适合自己情况的移民途径。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EB-5投资移民绿卡还是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 PDF 打印 E-mail

--外国企业家的美国绿卡之路

最近几年通过EB-5投资移民绿卡移民美国越来越热。尤其是今年,随着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纷纷提高投资移民门槛,特别是加拿大一下子将投资移民额度缩减到700名,美国投资移民开始备受关注。目前美国投资移民只要50万美元(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是发达国家中最低的,虽然拿到的美国绿卡有条件限制,需要在两年后申请条件移除,但是最后拿到正式绿卡的人不在少数,而且根据移民局公布的数据,最后绿卡成功的概率也较高(大于86%)。因此今年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数激增,今年前两个季度美国移民局的EB-5签证发放数量已经接近去年全年的数字。

对于外国的企业家来说除了EB-5投资移民绿卡之外,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也一直是一种可行的方案。尤其是移民局最近公布的新政策允许对申请EB-1C绿卡的I-140表格进行加急处理,大大缩短了绿卡申请的时间。本文想对这两种绿卡途径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和对比,希望能使移民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最佳的移民安排。

A. EB-5投资移民绿卡的条件

EB-5投资移民可以分为自行投资移民和通过区域中心项目进行投资移民两种。自行投资移民需要自己设计项目进行投资,通常需要100万美元的投资(除非能够投资于高失业率或乡村地区),另外投资人还必须直接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岗位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等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并且必须一直维持到绿卡转正。因为所需资金和风险都很大,所以这种方式目前并不流行。

另外一种目前最流行也是最简单的方式是通过区域中心的项目进行投资移民。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只要外国投资人拥有具有合法来源的50万美元投资资金就可以。另外美国证券法要求,投资人家庭需要拥有100万美元的净资产,或投资人个人年薪达到20万美元以上或投资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年薪达到30万美元以上。投资人无需参加项目的日常管理,也可以在美国任何地方居住。简而言之,只要有钱,而且可以说明合法来源的,任何人(不能有犯罪记录)都可以申请EB-5投资移民绿卡。

B. 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的条件

为了申请EB-1C跨国经理绿卡,外国的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担任经理或主管的职务一年以上),需要在美国设立自己企业的分公司,然后自己本人申请L-1A非移民工作签证赴美在该新设的美国分公司以经理或主管的名义工作。等到新设的美国分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就可以以美国分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申请EB-1C绿卡。

如果外国企业家已经在美国设立了分公司,该公司已经成立一年以上,并且外国企业家已经持有L-1A签证在该美国公司以经理或主管的身份工作,那么他可以立即提交通过美国公司提交EB-1C的绿卡申请,但是在提交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必须满足在持有L-1A签证之前的三年中在自己本国母公司以经理或主管身份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

1. 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EB-5投资移民绿卡要求最简单,只要移民申请人有足够资金并能证明合法来源即可。而EB-1C绿卡对于身在本国的外国企业家来说需要经过设立美国公司,申请L-1A签证,最后再申请EB-1C绿卡的繁琐过程。但是通过EB-1C拿绿卡的方式还是会比不通过区域中心的自行投资移民要简单,同样是新设立美国公司,但是通过EB-1C绿卡途径没有创造10个直接工作岗位的要求。

2. EB-5投资移民绿卡需要时间短,只要9-12个月即可,如果在未来的几个月内,EB-5移民申请的I-526表格也可以加急处理的话,投资者可能只需要半年时间就可以拿到绿卡。而通过EB-1C途径拿绿卡即便在申请L-1A工作签证和EB-1C移民签证两个阶段都可以走加急处理的程序,由于EB-1C绿卡需要代为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所以走完整个过程至少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除非外国企业家早就持有L-1A工作签证,而美国分公司也早就成立满一年。

3. 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学历或工作经验等都没有要求。而EB-1C绿卡需要申请人在本国和美国企业都担任过经理或主管职务,并且在过去三年中在本国企业以经理或主管身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 EB-5投资移民,如果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需要一次性打入50万美元。如果不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而且自行管理的独立投资移民项目(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investor-choice.html),基本上需要一次性打入100万美元现金或者物质。而EB-1C绿卡途径在设立美国分公司时对投资的资金没有要求,外国企业家可以根据本国公司的实力和美国分公司经营性质和实际需要安排启动资金。有的公司首期投入的启动资金不高,分公司照开。
5. EB-5投资移民,如果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只需要一次性打入50万美元到项目监管账户,等I-526移民申请批准后转入项目运营账户和其他一些小数目额费用外,EB-5投资人不再增加投资数额,也就是说,区域中心项目EB-5投资人投资花费有封顶。不过,不投资到区域中心项目而且自行管理的独立投资移民项目,投资人实际拿出的资金不会有封顶。跨国公司在美国开分公司投资也会根据实际运转费用而不会有封顶的。

6. EB-5投资移民对投资资金来源审查严格,投资资金必须从投资移民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划入投资的项目公司账户。而EB-1C绿卡途径对设立美国分公司所需的公司初始启动资金没有严格的资金来源审核,只要是从本国公司的账户划入美国分公司的账户即可。

7. EB-5投资移民有创造10个全职工作岗位的要求。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EB-5投资相对简单,10个工作岗位可以包括直接产生的和间接产生的,实际上就业问题由项目管理方进行统一管理和安排,投资人不必亲力亲为。如果是自行投资移民,那么投资人的投资必须创造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岗位,投资人必须亲自招募、管理和记录就业情况,手续十分复杂。而EB-1C绿卡途径对设立的美国分公司没有创造工作机会的硬性要求,相对简单很多。

8. EB-5投资移民拿到的是临时绿卡,需要在两年后申请条件移除。而通过EB-1C拿到的是永久绿卡。但是EB-5绿卡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拿到,通过率高。而EB-1C绿卡是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绿卡,要求严格,通过率低。

综上所述,EB-5投资移民绿卡或者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各有利弊。外国移民申请人尤其是外国企业家,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综合考虑,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绿卡申请决定。我会在下文"再谈EB-5投资移民绿卡还是EB-1C跨国公司经理绿卡?"中从不同的角度给外国企业家提供更具体的指导。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美国移民政策放宽,鼓励外国移民创业 PDF 打印 E-mail

美国国土安全局和移民局于8月2日发表了一系列新移民政策,这些新政策的运作推广及努力都是为了促进刺激美国经济和投资,吸引更多有卓越能力的外国创业者(企业家)在美国开设新公司,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以及增加在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在该系列政策中,有以下几方面要点:

第一,外国创业者在美国创业开设公司,可以为自己申请H-1B工作签证。以往,很多外国人毕业后,只有找到美国雇主,才可以让其支持自己申请工作签证,如果自己开公司,很难拿到工作签证申请的批准。新政策表明,如今外国创业者也可以通过自行开办公司,只要提交的工作签证申请文件能够证明以及符合移民局的要求,这样的申请也有可能被批准的。

第二,也是这个新政策的一个亮点,就是特别提出移民创业者可以按"国家利益豁免",可以自行直接申请绿卡,因为开办公司,在美国创造工作机会,被视为一种国家利益。这种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甚至不必得到工作机会或有美国雇主。

第三,外国人在美国创业开公司,可以通过自己的公司为自己申请第二优先的绿卡申请,这包括通过劳工卡和上面提到的国家利益豁免两种途径。根据新政策,只要外国创业者自身以及其开设的公司符合移民局的要求,都可以通过以上两种途径获得绿卡。不过,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外籍老板的公司为自己的老板申请劳工证如何证明找不到合适的美国工人等。

第四,移民局正在加强和改进对EB-5投资移民的处理,包括对某些EB-5投资移民申请开展加急服务,实施申请人和移民局间的直接直接沟通,审批专家小组决定申请中某些悬而未决的事项前,可以直接提供申请人面试的机会。相信移民局在审查stakeholder反馈后,正在制定分阶段计划推出这些政策拓展改进,准备在30天之内开始实施。谢律师估计EB-5投资移民很快可以办加急审理。不过,投资移民申请的加急费会在3000美元以上。

第五,开放跨国公司主管和经理的I-140移民申请的加急处理程序。 这意味着这些跨国公司的主管和经理提交移民申请后,多交给移民局1225美元的加急费,跨国公司的老板可以在十几天内就拿到I-140移民批准书批准。而之前这类申请是不可以要求加急处理的。

上述政策要点,除第五点可以立即实施外,其他几点牵涉很多还不清楚的具体问题,有待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作出更加详细的解释。例如,外国人在美国开公司(自己是公司的唯一老板)有可能为自己申请H-1B工作签证,那么外籍人士(包括外籍学生和现在的H-1B身份持有人)什么时候开这个公司?学生在F-1 OPT期间开公司创业没有问题,但在没有拿到OPT之前在美国办公司是否没有问题?H-1B外籍员工在为雇主工作之时再开自己的公司有没有问题?按照8月2日国土安全部和移民局的政策理解,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如果能得到执行,移民法一些传统规定必定被突破和修改。如果以上几方面的政策开始全面实施,谢律师欢迎移民局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上述政策的最终实施,制订更具体的政策细节。我们相信这些刺激外籍人士在美创业的政策会让很多未来在美国创业移民申请人受益,在未来促进刺激美国经济,提高就业机会方面,发挥切实的功效。我们也希望有能力有才干的外籍人士能够抓住这一系列鼓励外籍人士在美国创业的政策带来的机遇,在美国开创自己的事业。虽然还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疑问有待解答,谢律师将密切关注外籍人士创业的移民政策和法律发展,探讨有关细节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时报告给读者。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谈9/11,119与911 PDF 打印 E-mail

绝大多数读者都熟悉或听说过上面三个数字。9/11多指2001年9月11日国际恐怖份子用民用飞机袭击纽约世贸大楼和美国国防部大楼,导致几千人死亡的日子。9/11即将十周年之际,这篇短文也是对所有9/11无辜死难者的纪念。911是美国的紧急警察号码。119是其他一些国家指定的紧急警察号码。 这两个紧急警察号码有什么好谈的?请看事例:

事例之一:王先生和许女士是刚来美国的一对夫妻。因不适应美国这边的生活和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星期五,王先生刚下班回家,看到许女士把家里弄得乱七八糟的,便气不打一处来,上前质问许女士在干些什么。许女士毫不示弱,就争吵起来,拽著王先生叫著要拼命。王先生一把将许女士推倒在地,就进屋换衣服。换完衣服出来就看见许女士在打电话,上去一把就把电话夺下来挂掉。不一会,两辆警车几乎同时开到。最后将王先生抓进监狱。王先生在监狱中呆到周一傍晚时被保释出狱,等候开庭。王先生被指控犯有三项罪。

事例之二:爱德华一生没有什么别的嗜好,只是喜欢喝点酒,而且一喝酒,话就特别多,而且说话不分轻重和场合,最让太太海伦受不了的是,如果爱德华的酒喝多点,就在家里发酒疯,摔东西还骂人。太太海沦为此很苦闷,多次找爱德华商量讨论,希望他能"改邪归正"。没有喝酒时爱德华通情达理,体贴太太,多次发誓不再喝酒,但多次毛病重犯。有一天爱德华喝酒回家,把家里一件贵重东西摔得粉碎,那是太太海沦的传家之宝。太太海沦很伤心,下决心不能让爱德华再那样下去,她"急中生智",相信警察能镇住爱德华,便打了911电话,警察来后要把爱德华带走。太太海沦上前阻拦并解释说,爱德华是个好人,她打911是想用警察来"吓唬吓唬"他。 警察说,他们不是被用来吓唬吓唬人的,他们是来执行工作任务的。爱德华被指控犯有三项罪,在监狱里住了一夜后被太太海沦以两千美金保释出狱,候审。

事例之三:张三和王五是中国大陆某中型城市的居民。两家为邻居,但关系不很和睦,时常发生争吵对骂。有一天张三家开个小家宴,请去几家客人去做客。张三家的小孩和客人的小孩在后院玩耍时不小心将石子扔到王五家后院,砸中正在后院干活的王五的头部。王五顿时火冒三丈,追到张三家门口质问为什么打人,嘴里还骂出脏话。张三因有客人在家,连赔不是,请求谅解。王五不仅不消气,反而变本加厉。张三忍无可忍,上前把王五打得鼻青脸肿,鲜血直流。王五拨打119警号。警察来后,了解情况,调解调解双方当事人后便开车离去。

和拨打紧急警号的事例还有很多。因篇幅限制不再一一列举。一些读者一定会问,前两个事例中的两位先生为什么被控告犯罪?为什么中美警察对待民众拨打紧急警号的态度有如此大的差距。

事例之一的王先生用暴力将许女士推倒,造成许女士推倒之后手腕和背部发生青肿,因而构成轻微伤害罪。王先生在同许女士争吵及推倒许女士的过程中,他们三岁的女儿在场,因而构成对儿童残忍罪。王先生换衣服出来时,许女士正在拨打911电话号码,王先生夺下电话挂调电话构成干扰拨打911电话号码罪。这些指控全部成立,王先生很难在法庭上辩解自己无罪。对王先生更不利的是,他在美国的身份是H-1B
(工作签证)。这些刑事指控,犯罪纪录和所受的处罚对其今后移民和入籍非常不利。

事例之二的海沦太太怎么也没有想到她的一个电话给她的先生爱德华带来三项罪状。首先爱德华喝酒后多次威胁著要打海沦,这构成攻击罪。其次,他在砸家具时,碎片砸到太太海沦的额头,出现红肿,构成轻微伤害罪。另外,爱德华喝酒滋事,构成行为不规矩罪(DISORDERLY CONDUCT)。

事例之三的张三和王五都不构成刑事犯罪,在中国警察看来,他们属于一般的邻里纠纷,没有必要动用国家机器来治罪。

这些简单事例说明,同样拨打紧急警察电话,可能带给当事人的后果可能完全不一样,这不仅反映不同国家的警察制度不同,而且反映出文化的不同,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不同。例如在中国,刑法典中条文有限,大批行为规范留给执法人员进行"人治"。而在美国,除联邦政府有制定刑事法权利外,各州也有各自的刑法。现在美国便有十六个州规定干扰打911电话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在美国,911电话系统非常发达,的确能有效地解决重大紧急事件。本文的用意并非主张读者在紧急时候不去拨打911电话寻求帮助,只是想提醒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在某些情况下拨打911电话,应特别小心。一方在准备拨打911电话时,应设法考惮7b自己所处的情
形是否属于自己认为的紧急情况。如果一通电话能解决问题,应该打。否则后果不一定是自己能控制的。而且一旦拨打完911号码,不能随便挂掉,否则警察局会认为有更紧急情况发生而立即派警察到现场。如果拨打完911号码,立即后悔或者误拨911,应在电话上向接线员解释并"解除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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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将加急审批EB-5投资项目和移民申请,十五天出结果 PDF 打印 E-mail

美国投资移民每年有一万个移民名额;投资移民可以投资于商业企业并需要创造10个工作机会;他们既可以投资移民局批准的区域中心项目,也可以选择独立投资。投资移民越来越成为热门移民途径。投资移民项目为美国吸引数百亿美元的外资。为了使投资移民项目更有效地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美国移民局2011年5月19日宣布将对EB-5投资移民做出如下三个重大改进。

第一个措施是,优先审理那些已经开发好并可以立即破土动工的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移民局将等待审批的100个投资移民区域中心的申请分为实际可以破土动工的项目申请和样品投资移民项目。实际可以破土动工的项目就是那些已经准备完毕并可以立即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的项目。样品投资移民项目就是那些提出可行性商业项目但是还无法很快破土动工和立即递交I-526投资移民申请的项目申请。移民局准备加急审批那些实际可以破土动工的项目申请,并允许那些实际可以破土动工的项目申请人交纳额外申请费申请移民局加急申请投资项目申请,在15天内知道投资项目申请结果。如果不交加急费,将需要至少两个月时间知道审批结果。但是现在区域中心申请的实际处理时间超过七,八月之久,例如谢正权律师在去年11月递交的区域一份区域中心项目,到目前还没有消息。如果新措施得以实施,区域中心申请人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批准。除投资项目申请可以加急外,移民还特别指出,如果加急审理的投资项目获得批准,投资到这些加急项目的投资移民I-526申请也可以多交钱申请加急审理,15天获得审批结果。这样,投资款可以很快转入投资项目,而外籍投资移民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永久居留身份或移民签证。移民局指出,优先审理那些已经开发好并可以立即破土动工的项目的区域中心申请的措施,旨在鼓励投资项目申请人尽量递交准备充分的有针对性的投资项目。

第二个措施是,移民局将建立专门收件小组,专门接受并审查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申请。专门收件小组将具有经济开发和分析的专业知识,同时熟悉EB-5投资移民项目要求。专门收件小组的成员将有移民局的经济学家,商业分析师,移民局审理官员和法律顾问组成。专门收件小组将首先决定收到的投资项目申请属于可以实际破土动工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保障可以实际破土动工的项目和样品投资项目的申请材料完整,以便正式审批。如果审查投资项目申请材料不足,专门收件小组可以直接同项目申请人进行书面联系,以取得必要的补充材料。在这些措施得到实施后,投资项目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子邮件联系专门收件小组,了解申请材料状况。

第三个措施是,成立审批投资项目申请的专家审批委员会,专门对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申请作出决定。该委员会将由一名经济学家和移民局的两名审理官员组成,并有法律顾问(律师)提供必要支持。审批委员会收到专门收件小组初步审查通过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申请后,作出批准决定。如果认为材料不足的,将申请退回专门收件小组,发出补件通知信。审批委员会也可以自己向项目申请人发出"准备不批准"的通知。如果审批委员会向项目申请人发出"准备不批准"的通知时,申请人有机会和审批委员会成员面谈或电话面谈,取得最后结果。收到补件通知信的项目申请人也可以请求审批委员会换发成"准备不批准"的通知,这样项目申请人可以有机会和审批委员会成员面谈或电话面谈,取得最后结果。

很显然,移民局的这些措施目的在于尽快地将外资引入合格的投资移民项目并方便投资人尽快拿到绿卡,同时鼓励项目开发商递交充分准备好的投资项目。这些措施也将有利于投资移民项目申请人和移民局之间的有效沟通,为投资移民项目申请人开发优质的投资移民项目创造良好条件。这些新举措将为EB-5投资移民类别今后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有好投资项目而且项目准备充分的读者,可以联系谢律师讨论将其开发项目转成移民法规定的EB-5投资移民项目,一方面为好项目招募资金,另一方面为外籍投资人申请永久居留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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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治亚州"非法移民改革与执行法"的主要条款及反响 PDF 打印 E-mail

在几乎各个领域排行倒数的佐治亚州,最近在反非法移民立法方面跃居全美50州的第三名:仅次于亚利桑那州和犹他州,率先通过非法移民改革法。2011年4月14佐治亚立法机构通过"2011非法移民改革与执行法"。2011年5月14日佐治亚州长将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上签署成为法律。如果不出意外,该法的大部分条款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这项法律有哪些主要规定呢?

一. 州或地方警察有可能的理由怀疑任何人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时,有权逮捕该人。州或地方警察也有权逮捕任何违反联邦法律的非法移民。

二. 州或地方警察在确认被抓捕的人是非法外国人后,有权将此人运送到位于州内的联邦机构或者任何指定的临时关押地点或者合理方式扣押住非法移民。

三. 执行逮捕或运输非法移民的行动的州或地方警察或者其他政府官员享受免除追诉赔偿或责任的豁免权。

四. 明知某人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而有意地用车辆运输或搬移非法移民的,构成"运输或搬移非法移民罪"。根据运输的非法移民的人数多少,分别构成轻罪和重罪。 一旦被定犯轻罪的, 可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1000美元罚金或二者并罚;一旦被定犯重罪的, 可被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5000美元以上或2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罚。

五. 明知某人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而故意隐藏,包庇或不让非法移民被发现的,或者知道被隐藏或包庇的是非法移民,而不举报的,构成"隐藏或包庇非法移民罪"。根据隐藏的非法移民的人数多少,分别构成轻罪和重罪。 一旦被定犯轻罪的, 可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1000美元罚金或二者并罚;一旦被定犯重罪的, 可被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5000美元以上或2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罚。

六. 明知某人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而故意引诱,教唆或者协助一个非法移民进入佐治亚州的,构成"引诱非法移民进入本州罪"。引诱一个非法移民进入佐治亚州的,一旦被定犯轻罪的, 可被判处1年以下监禁或1000美元罚金或二者并罚;一旦被定二次或随后多次引诱非法移民进入本州的,犯重罪的, 可被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或5000美元以上或20000美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罚。但是,如果以营利或收取有价值的物品为目的引诱非法移民进入佐治亚州,直接按重罪处理。

七. 向执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充当证人或者犯罪受害人寻求救护帮助的,执法机关不查这些人的移民身份。

八. 有10个员工的私营雇主必须加入国土安全部的E-Verify数据库,以便核查员工的移民身份。这条要求对500或500以上员工的私营公司雇主于2012年1月1日开始生效,有100名以上500名以下员工的私营公司雇主,2012年7月1日开始生效。有10名以上100名以下员工的私营公司雇主,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这些私营雇主在当地政府申请执照延期,报税证明或其他经营所需证件文件必须提交加入E-Verify系统的证明才有可能领到所申请的证件。

九. 和政府机构做生意的所有公司和个人必须先加入国土安全部的E-Verify电脑系统才有可能参加投标或中标。例如直接和政府机构签订合同的合同工拿到项目后,将一部分项目转包给下属合同工,拿到项目的下属合同工,再把项目转包给再下属合同工完成,这里面的每个承办商必须负责转包的合同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加入国土安全部的E-Verify电脑系统,即已核查自己手下员工里没有非法移民。

十. 建立一个7人组成的"移民执行审查委员会"。三个成员由州长任命,两名成员由副州长任命。另外两名成员由议长任命。这个委员会审查和调查有关违反移民法的事件包括政府机构和政府雇员的违反移民法的行为。委员会有权作出的制裁措施包括吊销符合条件的政府机构资格,取消州分发的资金和不低于1000美元和5000美元以上罚金。

这项法律和去年通过的亚利桑那州的反非法移民法和今年三月份通过的犹他州的移民法一样,在佐治亚州甚至全国饱受争议。在一些社区和团体,尤其是西裔社区,受到猛烈抨击。这项法律将来对佐治亚州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人们有不同反响。支持者认为这项法律能有效地制止佐治亚州的非法移民的人口增长,减少政府负担,增加美国公民和合法移民的工作机会等。但反对者提出更多的反对意见。首先,他们认为,这项法律将会严重影响佐治亚州的经济复苏和发展,让已经疲软的经济和劳工市场雪上加霜,亚利桑那州在颁布反非法移民法之后受到很多行业协会的抵制,而失去几亿美元的收入尤其旅游业方面的损失。佐治亚州报税人还会因此支付昂贵的法律诉讼费用。其次,反对者还认为,这项法律会导致少数族裔受到不公平的种族对待(Racial Profiling), 即警察容易根据居民的长相以核查他们的移民身份骚扰他们。另外,因为移民法是美国国会的事情,属于联邦法律范围,反对者相信这项法律违反联邦法,侵犯联邦政府的立法权限,最终会遇到和亚利桑那州和犹他州的反非法移民法同样的命运。美国联邦政府控告亚利桑那州,美国联邦法院下令制止亚利桑那州反非法移民法的部分条款生效执行。亚利桑那州上诉,但美国上诉联邦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因此,佐治亚州的反非法移民法必将难以执行,劳民伤财。不过,不管佐治亚州的反非法移民法的将来命运如何,佐治亚州会因这项法律发生变化,至少,佐治亚州给美国国会传达一个信号:移民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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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投资移民和EB-5项目方聘用移民律师 PDF 打印 E-mail
早在2009年11月我发表一篇题为"外籍投资人最好聘请什么样的移民律师办理投资移民申请?" (
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lawyer.html) ,谈到什么样的移民律师适合办理EB-5投资移民美国申请。其中的观点至今还有效。最近收到几个投资移民美国的新移民读者的咨询,从他们的案例中感觉到聘用投资移民办案律师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果不加以引导和及时纠正,投资人,移民律师以及项目管理方将来可能遇到各种麻烦缠身。首先,我们来看看两起实例:

实例一:姜先生两年前通过国内的中介,投入50万美元在美国的一个区域中心项目。当时国内的中介说项目方规定只能用他们指定的移民律师办理姜先生的移民申请。项目方指定的移民律师是一位韩裔律师。该律师通过中介要姜先生签定协议书并交纳相当数量的律师费。因为语言沟通有障碍,姜先生觉得那个律师既然是项目方指定的移民律师,他和项目方的关系能够便于顺利递交自己的投资移民申请,而且他一定有很丰富的办理投资移民的经验。因此,姜先生也就没有多问什么。案子办的也比较顺利,姜先生一家也拿到临时绿卡。然而,当姜先生听说他投资的项目出了点问题,他找到那个律师。律师的答复让姜先生恍然大悟:对不起,我是某某项目的律师,不是你的投资移民律师。。。请看看你当年签的合同。。。

实例二: 几年前美国一个州的区域中心开办的投资移民项目在中国非常火爆。叶女士赶上那股潮流投资其中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方的推介中介的要求,她同移民律师签订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律师费。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如果申请不成功,律师退回一半的律师费。后来她的投资移民申请出了问题:移民局最终拒绝了她的移民申请!但叶女士再去找那位律师索要自己的卷宗材料和部分律师费退款时,她得知那个律师的在美国没有办公室,原来在宝岛的办公室也搬家了。于是她希望谢律师能帮忙找到那位律师的联系方式。

实例一反映出一个很常见但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果那位律师承认自己当初是投资项目方聘用的移民律师,他很可能从项目方领取一定的律师费用。如果如此,他不应该再从外籍投资人那里收取律师费。如果他已是项目方的律师,他应该向外籍投资人说明他同时也代表投资项目方,并尽可能征得外籍投资人的认可或同意,因为EB-5项目方和外籍投资人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移民律师在没有明白告诉客户的情况下同时代理双方,可能违背律师职业规范,情形严重的,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

实例二也反映出当前投资移民行业存在的现象。投资人在正式聘用律师之前,应该弄清楚代理律师有没有美国的律师执照。如果不愿提供律师执照证明或者拿不出类似的证明材料,投资人要小心。美国移民申请不一定必须由律师办理。但是如果投资人自己不直接递交移民申请,找代理人就应找政府授权的代理人。在实例二,可惜的是,投资人只按中介的安排,办理聘用律师手续,并不知道该律师是不是美国注册律师,而且该律师人在美国之外,现在追查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美国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律师执照系统。美国律师执照是美国各个州律师协会或该州的最高法院下发的。如果叶女士下决心追查那位律师的下落,她需要花费相当的精力和金钱。但是,如果她能够查明那位律师的确是美国某州的执照律师,那位律师可能会有麻烦,可能受到处罚甚至被赶出律师行业。

上述两例还引申出目前一些EB-5区域中心在聘用移民律师上的不当做法。很多区域中心投资项目方准备有一些移民律师名单,推荐给外籍投资人。这种做法本身问题不大。如果外籍投资人自己愿意,可以挑选其中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律师,但要问清楚这些移民律师是代表项目方,代表投资人还是代表双方。最好要该律师将代理关系书面表达出来。如果该律师不想或不愿清楚说明这种关系,不要用。如果该律师说明是项目方的律师,不要用。如果该律师说明虽然是项目方推荐的的律师,但是在本案中只代表外籍投资人,可以用。总之,EB-5区域中心,即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方不能为外籍投资人指定代理律师。项目方应允许外籍投资人自己找移民律师办理自己的投资移民申请。如果项目方坚持外籍投资人使用项目方指定的律师办理投资移民申请,而且自己也接受这种安排,律师费必须有项目方承担,外籍投资人不要支付任何律师费。在这种安排下,外籍投资人有可能被认为没有自己的移民律师。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咨询和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聘用员工必须填写的一份表格:I-9 PDF 打印 E-mail

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局与海关执法局(简称ICE)曾在向652个公司老板发出抽查通知(Notice of Inspection), 通知这些公司将要查看他们的聘用纪录,以确定他们是否按照移民和劳工法律要求来聘用工人并是否保存完整的聘用纪录。这是ICE有史以来执行的最大一次行动。其实,ICE每年都在抽查美国雇主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办事。随着一些州或多或少地制订反非法移民的法律和政策,估计将来还会有更多的公司老板会收到这类抽查通知。

根据移民法,所有在美国的公司雇主必须完整填写一份叫I-9的表格,检查并保存员工的身份证明和工作许可,其目的是查看美国公司雇主是否聘用非法工人。I-9表总共只有5页纸,实际要填写的部分只有一页纸,看起来非常简单,但国土安全部公布的有关如何填写I-9表的说明书却有65页纸长,被移民律师协会称为人类创造的最为复杂的表格。凡是在美国注册并聘请工人的美国公司都必须让被聘用的每一位员工(不论是公民或非公民身份)填写并保存填好的表格。需要在聘用该员工的时候填写。 有员工填写I-9表的第一节。如果员工自己不能填写的,其他人可以代为填写,但员工必须在第一节的签字处签字。 如果有代填者或翻译人,代填者或翻译人需要在员工签名格下面签名。 不过,I-9表格只适用于1986年11月6日之后被聘用而且在美国工作的员工。如果员工的工作许可有有效期,雇主必须更新员工的工作许可的有效期。在填写I-9表格时,是否提供社会安全号码,属自愿,但是,加入电子核查系统(E-Verify)的雇主必须提供员工的社会安全号码。雇主有责任保证及时准确地填写I-9表的第一节里内容。雇主有责任填写第二节并签字。雇主还必须更新和再核查员工的工作资格,并签字。

请注意I-9表格要求并不限于聘用移民和外国人的公司。即使自己认为聘用的工人全部是美国人和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的公司也必须认真全面填写I-9表。填写不全或有误或者资料保存不全,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罚款。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可忽视这个表格。如果还没有让员工填写I-9表的公司,应立即动手行动起来,以便被抽查时有准备。需要下载I-9表格的读者,可以在本网站上下载:http://www.xielaw.com/cn/images/PDF/i-9.pdf. 已经收到国土安全部抽查通知的公司老板应立即聘请专业律师帮助,以便符合法律要求地应付联邦政府的执法行为。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第一优先移民近六年审批数据与解读 PDF 打印 E-mail
因受劳工移民排期影响,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2006年8月之后前申请劳工移民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的,至今还在等待绿卡的到来。但是劳工移民第一优先有名额不用排队等待便可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申请人很快就可以拿到绿卡。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又细分为三小类:(1) 特殊人才,(2)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3)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特殊人才"的英文代号为 EB-1A 或EB-1(a)。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英文代号叫EB-1B或EB-1(b)。"跨国公司经理主管"则用EB-1C或EB-1(c)代替。凡是以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种递交I-140移民申请并得到移民批准的,收到绿卡的时间就
不远了。美国移民局2011年2月28日公布了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前两小类近六年的批准和未被批准的统计数据。这里通过这些数字对两类第一优先的申请加以简单分析解读。

EB1A特殊人才第一优先申请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的审批数据

财政年度 获得批准件数 未被批准件数 批准比率 被拒比率
2005 791 647 55% 45%
2006 1,646 1,032 61% 39%
2007 2,236 2,313 49% 51%
2008 2,329 2,667 47% 53%
2009 4,337 3,053 59% 41%
2010 3,200 1,998 62% 38%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第一优先申请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的审批数据

财政年度 获得批准件数 未被批准件数 批准比率 被拒比率
2005   5,042 340 94% 6%
2006 2,991 146 95% 5%
2007 2,459 283 90% 10%
2008 2,148 172 93% 7%
2009 3,893 300 93% 7%
2010 3,140 306 91% 9%

通过上述数字,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

第一,EB1A类的申请/人要比申请EB1B类的人多。在过去六个财政年度里。即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以来,移民局共审理26249件EB1A类的申请,要比EB1B类的21220件申请多出近5000多份申请。特殊人才类必须是能出具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外籍申请人属于本领域中少数拔尖的佼佼者,是劳工移民申请种类里最高级别。更多人申请这一类,并不表明特殊人才要比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EB1A类的申请不需要有雇主的支持,递交申请相对比较方便,外籍研究人员可以自己请律师帮忙递交移民申请。有的人抱着试试看或者碰运气的心态,也交上一份申请。再说,相当一部分有成就的外籍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工作,博士后工作不被视为永久性工作,因而不能符合比较容易的EB1B类申请,他们的劳工移民途径基本上只有通过第一优先的EB1A类和/或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类来申请,而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类又需要等待很多年才能排到绿卡(针对中国大陆出生的和印度出生的外籍人士而言),这样试试第一优先的EB1A类成为他们合法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的首选。

第二,EB-1B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要比EB-1A的特殊人才类容易获得移民局的批准。例如,在过去六个财政年度里。即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以来,EB-1B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的批准率最低在90%,最高达95%。 但在这同一时期EB-1A的特殊人才类申请获得批准的比率最高才是62%,2007年和2008年两个财政年度的批准率还不到50%,分别为49%和47%。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法律上要求的门槛高低有别。特殊人才类必须是能出具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外籍申请人属于本领域中少数拔尖的佼佼者,是劳工移民申请种类里最高级别。但EB1B的法律要求要低:如果外籍申请受益人有一些成果发表,而且有永久性工作,也有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而且雇主聘用有至少三名全职研究人员,EB1B一般能获得批准。其中,有永久性工作是能否递交EB1B申请的关键。很多外籍研究人员被迫去试高难度的EB1A特殊人才类申请,正是缺少一份永久性工作。二是,移民官审案的把握尺度和存在偏差。移民法对EB1A特殊人才类的规定没有像对EB1B类的规定那么明确。因而,移民官审查Eb1A申请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比较难把握尺度。同样一个Eb1A申请,在不同的移民官手里,结果可能不一样。例如,很多外籍申请人是在美国刚拿到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除非在读学位之前和期间取得卓越成就的,在审理刚毕业的外籍学生递
交的EB1A申请,一些移民官或多或少带有色眼镜。甚至有个别移民官表示外籍研究人员在学生期间发表的文章不属于专业成就。这样,带有色眼镜的移民官自然会降低EB1A类的批准率。但是,移民官对EB1B类申请的审理几乎没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移民官想找茬,理由也不充分。 例如, 谢律师最近收到一个对他递交的EB1B 申请的补件通知,让人哭笑不得。该移民官承认我们的申请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但要求补充申请受益人有三年工作经验的证明以及证明雇主有支付外籍收益人薪资的财政能力的材料。第二点要求完全是移民官自己加上的要求,因为法律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三,如果自身条件不成熟,应积极准备和创造条件再开始移民申请。美国移民法对EB1A申请的实质条件要求很高, 但是对可以递交申请的规定非常宽松,外籍人士可以随便递交一份EB1A申请。这样,不管是否真的符合EB1A的条件,不在乎浪费申请费和律师费(如果请律师的话),什么样的人都可以递交一份EB1A申请,移民官一定会对EB1A申请的整体质量大打折扣。为了不让EB1A这个市场烂掉,建议有兴趣申请EB1A的读者在准备EB1A申请之前最好找有经验的比较严谨负责的律师评估成功可能性,尽量设法递交有一定质量的EB1A申请。

第四,如果有条件通过有雇主支持的EB1B,应尽量通过这条途径申请绿卡。有雇主签字的申请,移民官比较重视一些,加上移民法对EB1B这类的要求清晰明确,EB1B申请获得
批准的把握非常高。上面的数据即可证明。当然,EB1B还是有相当高的法律要求,即申请受益人(外籍员工)必须证明自己是 "国际认可"的杰出研究人员。作为研究人员,关键还是看是否有拿得出来的成就和成果,如发表的文章,专利,审稿次数,学术界的活动,专业报道以及获得奖项等。如果只研究,没有成果或者出不了成果,从申请移民的角度讲,不应继续搞研究,尤其是博士后职位,应尽快转行或找工业界工作。 如果在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并有一些拿得出来的成就和成果,应设法转成永久性职位并取得雇主同意支持绿卡申请。如果在工业界工作,并有一些拿得出来的成就和成果,外籍员工必须从事研究性工作而且雇主必须有至少三个全时间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人员。如果读者希望了解自己能否申请EB1B类,可以将最新简历送到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请谢律师进行免费评估。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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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职业/劳工移民申请中的审稿人/裁判问题 PDF 打印 E-mail

美国职业/劳工移民申请按照申请方式分为需要通过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和不通过劳工不申请劳工证两大类。需要通过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的途径就是要求美国雇主刊登招人广告,招不到合格的能够胜任工作的美国工人,美国雇主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然后根据批准的劳工证为外籍员工申请永久身份(绿卡)。这个过程比较复杂,有需要申请的或需要了解更多的读者,可联系我们。那么不通过劳工不申请劳工证的这一类,可以要美国雇主的支持,也可以由外籍人士自己直接递交移民申请。具体来说,它们是第一优先类中的 "特殊人才类"(EB1A),第一优先类中的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第一优先类中的"跨国公司经理主管"(EB1C) 和第二类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NIW)。除了有关第一优先类中的"跨国公司经理主管"(EB1C) 的基本介绍,可参见 [谈劳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第三类:EB1(c)  ] (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business-immigration/first-preference-eb1c.html ),其他三种申请必须出具充分证据证明外籍人士的几个方面的专业成就。有关哪些方面证明专业成就的证据,大致可以参阅 【谈劳工移民第一优先:特殊人才类(EB1A) 】(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business-immigration/eb-1a-eb1a-extraordinary-ability-person.html)。今天只谈论其中一条证据,即以小组或个人的形式在领域里为某种活动或某机关 或某团体作裁判或鉴定,供希望不通过劳工证申请移民的外籍学者准备或创造申请条件时参考。

 一.什么是审稿人/裁判?

简单说,学术界在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著作之前,组织者或发行者通常邀请一些在该领域里有名气的,有造诣的,有特别研究的,或者有特别关系的专业同行先审查阅读这篇学术论文著作的草稿,并请审查阅读人提出专业评价意见。这个审查阅读人就是审稿人。在其他行业,尤其是体育文艺界,要举行某种比赛,组织者或主办方通常邀请一些在该领域里公认有名气的,有成就的或者有特别关系的专业同行集体或者单独对参赛者的表现提出专业评价意见。这种人就是裁判。显然,被邀担任审稿人或裁判的事实本身表明被邀者在自己的领域里拥有与众不同的专业认知,至少拥有被专业杂志或比赛组织者认可的承认。这也可能是美国移民法立法者将被邀在本领域里为某种活动或某机关 或某团体作裁判或鉴定人作为评价移民申请人专业地位的标准之一的原因吧。

二.被邀担任审稿人/裁判在移民申请中的作用

被邀在本领域里为某种活动或某机关 或某团体作裁判或鉴定人只是评判外籍申请人专业成就的证据之一。它本身不是移民官审查外籍移民申请人专业成就的唯一标准。但是,缺少这一条,有时候还真影响移民申请的递交资格或批准的可能性。例如,一个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表过十几篇专业论文和一些会议摘要,仅此而已。就是说,他的简历上除了列举获得的学位,工作经历和这些发表的文章外,没有其他任何材料/成就可以列举了。但是,他只希望按照第一优先类中的 "特殊人才类"(EB1A)递交申请。这样的情况,申请成功就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它还不符合移民法规定的这类申请的基本法律要件的要求。如果他还被邀请多次担任专业杂志的审稿人,他的第一优先类中的 "特殊人才类"(EB1A)案子至少符合移民法规定的这类申请的最低法律要件的要求,再由律师帮助挖掘挖掘材料,成功的机会就大多了。

 三.被邀担任审稿人/裁判证据的 "含金量"

然而,又并非被邀担任审稿人/裁判的事实都可以当作证明专业成就的充分有力证据的。被邀担任审稿人/裁判证据的 "含金量"问题又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曾被一个杂志邀请审阅过一个稿子,而且仅此一次,可能很难对移民申请有帮助。在我们审查被邀担任审稿人/裁判的证据应不应当作自己专业成就的证据时,谢律师建议应从下列多种因素考虑:

1. 谁被邀请担任过审稿/裁判?有种常见情形:自己的老板被邀请审阅稿子,然后被老板分配任务帮忙审稿或者自己主动帮老板审稿,而且经常审稿,可惜除老板可以出证明外,拿不出直接证据证明自己审稿了。这种情形下,自己可以通过老板的推荐,由杂志编委/编辑直接发给自己审稿邀请函,这样,审稿邀请函就是一个可以当作申请包裹中的证据了。

2.  被邀担任过多少次审稿/裁判?如果只被邀请过审稿一次,这个事实能让移民官延伸出什么?如果不是发出审稿邀请的杂志出了问题,例如,停刊,转版或倒闭,多半是被邀请审稿人方面有什么问题。会不会是被邀请审稿人当初审稿审的不好?! 等等。如果有读者遇到这样的情形,建议找发出邀请的编辑问个究竟,如果的确是审稿质量问题,那次被邀审稿就不要放到简历上了。如果不是这方面的问题,建议要求编辑多让自己审阅一些稿子。总的原则是,被邀请的次数越多,越好。被邀请的次数越多,但是真正帮忙审稿的次数并不多,更牛!能够做到越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帮忙审稿,越是更多的杂志来邀请审稿,自己在本领域里的学术地位就不言而喻了。然而,对大多数刚拿到博士学位不久的研究人员,能达到这个地位,还需要从头从基础扎扎实实地做起。

3.  被多少组织邀担任过审稿/裁判?一般说来,被邀担任过审稿/裁判的组织越多,对自己的申请越有利。但是这个因素还必须和上面谈到的被邀请多少次同时考量。如果收到10个组织的邀请审稿,但是每个杂志就邀请了一次两次,不够。有读者在简历上列举为很多杂志或会议审过稿,如果平均下来,为每个杂志审稿不到两次。这时,谢律师建议不要再找新的杂志审稿或者不要为更多的杂志审稿了,应该集中多给少数杂志审稿。

4.  什么时候被邀担任过审稿/裁判?如果10年前被邀审过稿,或者如果上个月刚被邀请审稿,一般不是得力的证据证明外籍学者的专业成就和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一个"含金量"比较高的证据就是,自己在过去几年里被专业杂志经常性地(定期不定期地)邀请审查某个特定话题的专业论文。它可以用来直接或间接证明自己是那个方面领域的专家。

5.  被什么样(级别)的组织邀担任过审稿/裁判?首先,应该是自己领域的专业杂志的邀请;其次,审阅的课题应该是自己有专长的方面。其次,应该是被比较好的杂志邀请。被本领域的公认的排名较前的杂志邀请审稿,一般要比被本领域里档次低的杂志审稿要好。如果得不到被本领域的公认的排名较前的杂志邀请审稿的机会,能被本领域里档次低的杂志审稿,也不能推辞,因为它比根本没有人邀请审稿好。不但不能错过,而且要做好。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做小事,做大事的机会可能无意之中就来到自己面前。

6. 为什么被邀担任过审稿/裁判?这点常常体现在杂志编辑为自己的移民申请写的推荐信里。他们的推荐信常常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为它们常被看作独立推荐信。如果被邀请审稿的人没有专业方面的特别研究或贡献,专业杂志不会请他/她去评判同行的研究成果的。如果被邀请审稿的人没有专业方面的特别研究或贡献,恐怕也评判不了同行的研究成果的。说到这里,谢律师建议希望申请职业劳工移民的外籍研究人员不要忘记请曾经邀请自己审稿的杂志编辑给自己的移民申请写封推荐信。信的标题就是:我们为什么邀请XXX博士审稿?

总之,被邀请审稿/裁判对移民申请材料组织非常重要。最好是申请人自己被邀请的审稿,被邀请或者审稿的次数越多越好,审稿的杂志不在多,在于精。影响因子高的杂志的邀请,含金量相应高些。审稿课题应该集中在自己领域。 杂志编辑的推荐信容易被移民官当成对申请人专业成就的客观评价。如果想知道自己符不符合不通过劳工部批准劳工证的途径申请移民的,最好准备一份完整详细的个人简历,充分介绍自己与众不同的特殊才能和成就,然后将简历电邮给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进行免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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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工移民第一优先:特殊人才类(EB1A) PDF 打印 E-mail

因受移民排期影响,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多年前申请劳工移民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的,至今还在等待绿卡的到来。有些人甚至无法忍受等待的煎熬和折磨而另寻他途,包括放弃申请回国和移民到第三国,有的甚至想起走歪门邪道如假结婚等。 还有些人听说劳工移民第一优先有名额不用排队等待便可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便不管符不符合第一优先的申请条件,递交一份申请上去碰碰运气。据移民局方面非官方渠道消息,近年来递交第一类优先的申请泛滥和低质量的现象,导致移民局在某种程度上收紧对第一类优先申请的审批。例如,以往非常容易获得批准的第一优先类中的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 现在已不再像从前那样容易了;第一优先类中的 "特殊人才类"(EB1A) 就更不用说了。移民局最近还为此发布一份指导审案移民官下发要求补充材料的模板信 (RFE Template)。但第一优先类中的"跨国公司经理主管"(EB1C) 因为比较不常见还没有受多大影响。有关第一优先类中的"跨国公司经理主管"(EB1C) 的基本介绍,可参见 [谈劳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第三类:EB1(c) ] 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business-immigration/first-preference-eb1c.html。 本文这里概述劳工移民第一优先种类第一小类, 即特殊人才(EB1A),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哪些人属于劳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 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 , 艺术 , 教育 , 商业 , 或体育领域中得到国家或国际上的认可,而且其研究成果在该领域得到广泛的书面上的肯定 的人。这些人必须是那些被认为是已经属于在该领域拔尖的极少数人 "。 因此,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 有两类人: 一是获得过一次性国际重大成就、或奖励、或重大发明创造的人才。例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奥林匹克奖牌或奖杯获得者等。仅凭这一项国际大奖,这些人才就会受到美国政府的双臂欢迎,轻而易举地移民美国。 另一类是没有得过上述国际大奖,但具备下列三条条件以上者,也有可能申请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

第一条,因在本领域里的杰出成就而获得过国家级或国际认可的奖励或奖章。因此,就读的学校,所在的市级甚至省级发的奖项都不符合要求。有的移民官甚至不认可申请人当学生期间得到的国家级或者国际级奖项。

第二条,有要求达到一定资历和水平才能加入的全国性或国际承认的专业性学会、协会、团体或组织的会员资格的。因此仅仅有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并不表示符合上述第二点要求。有些只要交会费就被接收成为会员的会员证书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和自己专业关系不大或者业余爱好的会员资格,如一个工程师的像棋协会理事,最好不要列到申请绿卡的简历上。

第三条,因在本领的成就贡献上过报纸、电台、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体(被报导过)的。这个条件比较难得到,因而"含金量"比较重。最好是被直接报道过,即自己的名字和/或照片刊登在报道上面。有的希望将只有老板或导师的名字的消息报导当成自己被报道的证据,会被认为过于牵强。此外,不要列举和自己主业无关的消息报导,例如,一个博士后有很好的音乐细胞,歌唱的非常好,多次被著名主持采访等。

第四条,以小组或个人的形式在领域里为某种活动或某机关 或某团体作裁判或鉴定,如杂志编委或曾经受邀审阅过他人的作品文章的。这方面证据最好是申请人自己被邀请的文件,帮老板或导师审稿的情形,比较难证明,而且帮助不大。此外,如果被邀请审稿,最好集中在少数几个专业杂志,而不是为很多杂志审过稿,但每次只被请审稿过一次。

第五条,在本专业或本领域(包括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内作出突出贡献的。这方面特别需要提供具体详细的客观证明材料。很多时候必须由本领域的专家来证明。但是专家的证明信应该提供具体的事实来解释申请人作出哪些特殊贡献,为什么是特殊贡献。申请人在其专著中提出的理论获得同行高度评价,甚至被认为是"填补本领域研究的空白","攻克了一道前人未能攻克的难关"等等。申请人的贡献已经被他人所采用了(例如发明专利已被投入商业使用,创造什么特别价值等)。

第六条,在艺术性展览或展示展览过杰出创作或作品或成就的。主要适用于艺术类申请人。

第七,在享有很高声誉的组织或团体中担当或扮演主要或决定性角色的。这也应该和自己的专业有关。申请人被选为某某专业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理事会成员,分协会主持人,秘书长,等等,就更符合上述要求。申请人担任或被聘为某专业杂志的编委会成员,也比较重要。但是,如果申请人是或曾经是某一流大学学生会主席,对移民申请没有什么帮助。

第八,获得比同领域的同行高得多薪水或报酬的。这多用于科技和商业方面成功人士的申请。

第九,在艺术领域里曾经创造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并有官方统计数字的,如发行的磁带、激光唱盘、或录影带。主要适用于艺术类申请人。

第十,有其它类似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杰出能力的。 这是一条包罗万象的条款。只要能证明自己特别才能和贡献的客观材料,都可以包括在内。

如果符合上述十条中的三项条件的,就有可能符合劳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类。如果被批准,申请人不需要排队等名额,可以直接提出移民签证申请或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但是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三项以上条件并不是表明上看起来"符合",实际上移民官有更深层次的要求。然而有人发表过几十篇文章,但是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如,从未得过任何奖,从未参见任何协会,没有审过稿,等,也不能递交劳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类申请。

有人问,谢律师,似乎只有拥有高等文凭的人才有可能符合"特殊人才"这一类。对吗? 不对。美国移民法上的"特殊人才"不一定是有高学位的专家知识分子。那些 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即使没有上过什么学,有可能属于"特殊人才",如头发丝上刻诗,艺术剪纸,等。那些没有上过学或者读书不多,但是在商业上非常有才干有成就的企业家,也有可能符合第一优先"特殊人才"的条件。但是口说不算,必须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符合这些条件。要能拿出律师能送到移民局的真凭实据。因此 如果已有证明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应妥善保管,因为这些材料一旦丢失,很难弥补。如果还不符合某些条件,可有目的地创造条件,例如,加入专业协会,被邀请当审稿人,被专业报刊报道等。如果想知道自己符不符合第一优先"特殊人才"的条件,最好准备一份完备的个人简历,充分介绍自己与众不同的特殊才能和成就,然后将简历电邮给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进行免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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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顺序对绿卡申请的影响 PDF 打印 E-mail

搞科研的就要出成果。出成果的常见形式有申请专利,获奖或发表文章。其中发表文章为最常见的成果表现方式。对很多在美国从事科研的外籍人员来说,有没有文章发表,发表文章多少,以及在什么杂志上发表文章,关系到他们能否凭借自己的才能成功地申请移民美国。总的来说,科研成果出得多的人,申请美国的成功率就越高。没有得过奖,没有申请过专利,但发表文章多,份量重,仍然可以成功地申请移民美国。但是本文仅谈文章署名顺序对申请绿卡的影响。

一般来说,一篇文章的发表,包含了作者的很多日日夜夜的辛勤劳动。而且往往很难由一个人独立完成。如果不是一个人独立完成整个研究工作, 发表的文章上就应该有出过力的人的姓名。署名就是对参与人的承认。同样,署名的先后应该是按对该文章的贡献的大小而定,贡献大的,署名在前,贡献小的,署名在后。但是,现实生活中不尽如此。例如有下面几种情形:

(1)只署老板的名字,实验室其他参与人都不能署名。老板的逻辑是,这是我的研究项目,我搞来的funding。因此,成果也应该是我的。这样的老板极少见。但如果遇到这样的老板,应尽量避免,因为劳动成果被他人不正当地剥夺。

(2)不管谁承担实验工作或起草工作,老板总是署名第一。如果说这样署名是老板定的规矩,这样的老板应避免。如果是整个实验室里不成文的规矩或风气,不要进这样的实验室。

(3)外籍学者辛辛苦苦做完实验,写完稿子,但是因为英文不过关,要请英文好的老板或同事帮忙修改并提意见。对方同意帮忙,但条件是必须署名第一。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在不影响今后关系或面子的情况下婉拒。

(4)老板本人需要申请绿卡或者需要评职称,因此他需要更多的署名文章。这样的老板自己一般都很努力。如果他们真正起了主要的作用,他们应该署名第一。否则,应按贡献大小署名。有的中国学者碍面子,将自己的科研成果"送"给他人第一署名。除非自己心甘情愿,还是应该珍惜自己的劳动成果。

(5)自己写的文章必须有老板的第一署名才能得到发表或者才能发表到重量级的杂志上,这种情况不少见。如何做,自行决定。如果迫不得已,必须借用老板的名气,恐怕还得借用。只希望今后能借此发表自己第一署名的文章。

(6)很难区分两人贡献之大小,於是便在两人的名字上方打上星号,注明二者同为第一作者。尽管如此,外人看来,排列第二的,任然是第二署名。

(7)署名按照姓氏笔划或读音来排列。如果这是整个实验室的规矩,应该设法改变这个规矩。一是这样排名不符合科学界流行的规矩, 二是不公平,不能反映作者们在一项科研成果里所溶入的真实贡献。

还其他各色署名情形,不用一一列举。

这里说来说去就是在文章署名上"争"名分。署名顺序如此重要吗?仅就某些劳工移民种类来说,署名的先后顺序的确很重要。一个人的简历上列有10篇文章,全部文章或大部分文章都是第一作者;另一个人的简历上也列有10篇文章,但没有一篇第一署名文章或者大部分文章都是署名第三,第四。行外人一看便知道,第一个人在科研上比第二个人"厉害"。这种行外人的一般看法确是和审案的移民官的看法一致的,因为移民官都是行外人。他们审理递交上去的劳工移民申请也多半是看递交上去的"表面"现象。申请人能"拿得出去"的材料越多,成功的 希望就越大。署名第一或在先的文章就是这些"拿得出去"的成果的最佳证明。如果实际情况只能排名在后,而且简历上很少有署名第一的文章,应加倍努力,争取发表一些署名第一的文章,以强化自己将来的移民申请。

上述介绍是谢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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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外籍留学生学习期间申请美国绿卡 PDF 打印 E-mail

外籍学生来美国读书一般持下列三种签证之一:F-1,M-1或J-1。为讨论方便,我们在这里将持这三种签证的外籍学生统称外籍留学生之一:F-1,M-1或J-1这三种签证在美国移民法都不容许有移民倾向。然而有些外籍学生求卡心切,不管自己条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先递交上去碰碰运气,最后给自己造成无可挽救的后果。最近谢律师听到的一起实例,使他不得不公开撰文讨论F-1学生期间申请美国绿卡这个话题,希望对广大外籍留学生有所帮助。

张先生2007年进入美国一所很不错的大学读博士学位。来美国之前在中国发表过几篇文章,和别人共有两个专利(一个专利获得批准)。在美国读博士后又发表几篇文章,刊登的杂志档次不高,文章比较新,引用次数不多。他听别人说有人连一篇文章都没有发表,递交绿卡申请也被批准。于是他咨询一名律师。该律师说他的案可以按EB1A(特殊人才)递交,成功没有问题,而且还告诉他可以一并递交I-485申请,获得工卡和回美证,用工卡外出找工作,用回美证旅游他国,无需申请美国签证。于是,张先生2009年底递交I-140 EB1A类移民申请,并同时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以及工作许可和回美证申请。他两个月左右收到回美证,不久又收到带自己照片的工作许可。张先生在校外找到一份工作,小时工资还不错。然后用回美证回中国探望父母亲戚,回到学校没有遇到任何阻碍。他耐心地等I-140批准书和I-485批准书。然而,2010年10月份他收到移民局一份来信。他急忙打开,然后几乎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原来他等来的是移民局送来的要求他某月某日某地上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他真的不明白美国政府为什么驱逐他出境!

大致说来,移民美国有以下几条途径:亲属(包括婚姻)移民;劳工移民;投资移民;政治庇护;抽奖移民;大赦移民,等。那么,在美国读书的外籍留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移民美国呢?

一, 外籍留学生办理亲属(包括婚姻)移民

如果外籍留学生在美国亲属是美国公民,外籍留学生有可能递交绿卡申请。这些美国公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然而,移民法规定这些亲属递交的移民申请的优先类别不一样,外籍留学生拿到绿卡的时间有很大的差别。例如,如果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递交移民申请,外籍留学生需要等待10年左右才有可能拿到绿卡。如果父母是美国公民,外籍学生不满21岁,父母递交移民申请后,外籍留学生有可能在几个月内拿到绿卡。但是,如果外籍留学生年满21岁或者已结婚,想靠父母的移民申请得到绿卡,他们必须等待多年,有可能长达7,8年之久。如果外籍留学生的子女是美国公民,而且年满21岁,有外籍留学生身份的父母可以在几个月内得到绿卡。如果外籍留学生的子女是小美国公民,必须等小孩年满21岁才可以为外籍留学生身份的父母递交绿卡申请。
如果外籍留学生和美国公民结婚,外籍留学生一般可以在几个月时间内拿到美国绿卡。不过这个绿卡一般是两年有效的临时绿卡。拿绿卡1年9个月之后递交临时绿卡转成正式绿卡的申请。临时绿卡转成正式绿卡的申请一旦得到批准,外籍留学生拿到10年有效期的绿卡。临时绿卡转成正式绿卡的申请一旦被拒,外籍留学生进入移民法庭的递解出境的程序。因此,婚姻的真实性和申请材料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二, 外籍留学生办理EB-5投资移民

EB-5投资移民是近几年兴旺起来的移民美国的快速通道。只要能够一次性拿出可以证明资金来源的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款的外籍留学生,可以申请投资移民。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外籍留学生没有这个经济能力,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外籍留学生来自富裕的家庭。如果他们的父母和亲戚有足够的财政能力,能够出具材料证明其资金来源,而且也愿意赠送给外籍留学生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款的,如果走EB-5投资移民的途径,外籍留学生有可能在一年内或左右拿到美国临时绿卡。

三, 外籍留学生办理劳工移民

在美国没有美国公民亲属关系包括婚姻关系,也没有富裕的家庭的外籍留学生,多考虑通过劳工(职业)移民这条途径最终拿到美国永久居留身份。劳工(职业)移民这条途径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1)EB1A特殊人才 (2) EB-2 NIW 第二优先国家利益豁免;(3) EB1B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 (4) EB-2 or EB-3 PERM 第二优先或者第三优先劳工证申请; (5) EB1C 第一优先的跨国公司主管。其实,外籍留学生一般没有资格通过后面的三种形式申请绿卡,因为这三种形式必须有美国雇主(公司)的支持才能办理。几乎没有美国雇主愿意在正式聘用外籍留学生之前开始绿卡申请程序的。 这样,外籍留学生只有第一和第二种形式可以申请,因为这两种形式移民法律上不要求美国雇主的支持,申请人可以自我申请。即使不要求有工作(Job Offer),移民局官员真正审理 EB1A特殊人才和EB-2 NIW申请时,还是要考虑申请人之前取得什么特殊成就,现在正在美国做什么以及将来能给美国带来什么利益。加上有些移民官不认为在学生期间取得的成就或者与学生有关的成绩属于职业成就(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外籍留学生在学期间开始移民申请要特别小心谨慎。如果没有特别理由,外籍留学生应该在读书期间努力出成果,先拿到学位,争取毕业前后找到好工作,工作之后再考虑开始绿卡申请的问题。

有的外籍学生听说有人没有发表什么文章,甚至一篇文章都没有发表,读书期间也拿到绿卡,便跃跃欲试。那些有人没有发表什么文章,甚至一篇文章都没有发表的事情往往是误传,本身就不符合移民法律的要求。即使确有个别情况如此,不是有其他原因,就是纯有运气罢了。同样条件的人,有的申请得到批准,有的被拒。有人买了半辈子乐透奖票,一次未中。有人没有买过乐透奖票,一买就中。如果有人说我就想试试,碰碰运气,多花点钱没关系。如果外籍留学生基本上拿不出什么硬材料证明自己已经在本行业取得相当成就,不要想试试,碰碰运气,花钱等于白花。不像买乐透奖票,外籍留学生在学期间申请移民给自己留下案底。不管成功与否,该外籍留学生基本上不能再申请转学和上新学校。如果律师说外籍留学生可以申请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EB-2 NIW),如果外籍留学生是中国大陆出生的,递交移民申请对自己的意义不大,除非即将毕业而且不准备再继续在美国读书。如果律师说外籍留学生可以申请第一优先的特殊人才(EB1A),外籍留学生的却想试试,不要学文前提到的张先生,将I-485申请同时交上去。最好等移民局批准I-140之后再递交自己的I-485申请。如果在来美国读书之前或之后在本专业已经取得相当成就,希望了解自己办理移民申请可能性的,可以将所有的可以证明的成就列在简历上送给谢律师免费评估。

四, 外籍留学生办理政治庇护

现在办理政治庇护的理由越来越少。通过正常的留学签证进入美国的外籍留学生基本上没有什么正当利益来证明自己如果回到自己国家会受到迫害。申请政治庇护是一条单行道,成功者,留美国;不成功者,被赶出美国。如果美国真正的庇护理由,外籍留学生不应该放弃自己的学业和身份,去碰碰那种运气。

五, 外籍留学生办理抽奖移民

美国政府每年10月之后接受一年一度的抽奖移民(Diversity Visa)申请。申请程序相当简单,免费申请,不需要聘律师和中介办理。被抽中的申请人按照中奖号码大小申请移民签证。但是,中国大陆出生的人没有资格参加这一年一度的抽奖移民(Diversity Visa)申请活动。不过,如果中国大陆出生的人已婚,配偶非中国大陆出生,中国大陆出生的人可以随配偶一起递交一份抽奖移民申请。

六, 外籍留学生等待大赦移民

美国每几十年搞一次大赦,让非法移民得到非法身份。有多少外籍留学生想走这条漫长的路等待大赦移民,无法知道。不过,等待大赦移民不会是外籍留学生移民美国的主要途径。

总之,外籍留学生因为其签证类型不能显示移民意图(倾向),在校读书期间递交移民申请应特别谨慎小心。除家庭婚姻移民申请和投资移民申请外,外籍留学生自己递交劳工移民申请尽量不递交没有多大胜算希望的I-140申请。在校期间,应该注意取得学术好成绩,多发表专业文章,多被邀请为学术杂志独立审稿,多参加学术会议,多找机会担任学术会议主持人,如果有机会,设法让增加自己名字的学士方面的曝光率,等。如果真想试试申请EB1A,也是应该先递I-140移民申请,等I-140被批准后,再交I-485申请。此外,关系到日后在美国的身份和前程,多咨询几家有经验的专业律师。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该E-mail地址已受到防止垃圾邮件机器人的保护,您必须启用浏览器的Java Script才能看到。 电话:(678)380-0698。 地址:1770 Indian Trail Lilburn Road, Suite 450, Norcross (Atlanta), Georgia 30093. 网址:www.xielaw.com。

 
再谈投资移民选择:投50万还是投100万? PDF 打印 E-mail

近年来全球通过投资移民美国途径来美国的富裕外国人越来越多。尤其为中国大陆出生者为多,几乎占全球投资移民总数的半数。而且绝大部分选择区域中心开办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然而随着区域中心项目越来越多,一些投资人对区域中心的项目的安全性表示担心,于是对如何投资移民犹豫不决。一些读者便将这类问题抛到谢律师面前,希望得到具体指点。

谢律师曾将投资移民美国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花100万美金投资企业并自己管理;第二种是花50万美金投资在边远乡村或者高失业率地区投资企业并自己管理;第三种是花50万投资区域中心;第四种是花100万投资区域中心。他并将这些方式归纳为两类: "投资人自己管理的投资项目"和"专业人员管理的特批投资项目"。具体内容可以参见"谈投资移民美国:投50万还是投100万?"(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touzi-yimin.html)第一类"投资人自己管理的投资项目"涵盖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第二类"专业人员管理的特批投资项目"包括上面说的第三和第四种情形。因此,有关投50万还是投100万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虽然现在流行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多为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有的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因为不处于边远乡村或者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额必须是100万美元的。不过这样的项目比较少见。虽然过去比较常见的非区域中心投资项目(投资自己管理的项目)多为1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有的非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因为处于边远乡村或者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额可以是50万美元的。这样的项目也比较少见。 于是,似乎现在要求 100万美元投资的项目就是指需要投资人自己直接管理的项目。而要求投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就是投那些区域中心的项目(投资人本人自己不直接进行日常管理的项目)。
根据这种思路,我们来谈谈外籍投资人到底选择50万投资,还是投100万。谢律师建议,因为投资人各自的情况和想法不同,到底选择50万投资,还是投100万,只能是投资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其中最关键的是投资人的财力,决心和信心。不过,他建议投资人考虑问或答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投资人能不能亲自在美国进行日常管理自己的投资项目?

100万美元投资的项目需要投资人自己常住美国直接管理该项目。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由区域中心的团队日常管理项目,投资人本人自己不直接进行日常管理的项目),但投资人可以参与项目的大方面的决策管理。因此,如果投资移民人由于国内的事业需要不能在美国天天卷入自己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的,投那种50万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有的投资人可以长住美国,但是不想再去天天打理自己的投资项目,恐怕也只能走那种50万的区域中心投资项目。

其次,投资人有没有语言文化能力管理投资项目?

在美国开公司办项目一般不需要多少关系和应酬。但是市场经济市场竞争需要项目管理方至少有一定的英文沟通能力。如果投资人基本不会读说写英文,自己的经营管理将面临重重困难。虽然可以聘用懂中英文的秘书帮忙,投资人的日常公司运作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三, 投资人有没有投资款之外的财政能力维持投资项目至少三到四年以上?

外籍投资人办完投资移民申请后首先得到两年的临时绿卡,到两年的时候,再申请转成正式绿卡。移民局收到临时绿卡转正申请后会在不特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绿卡转正的决定。在移民局作出决定之前,投资项目还应该在运作之中。这意味着一个真正的投资移民项目可能存续至少3年或4年之久。多数投资人希望投资项目不仅能拿到绿卡,而且也了解投资移民的有风险:(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what-risks.html) 和哪些具体风险 (http://www.xielaw.com/cn/immigration-articles/eb-5-investor/eb-5-investment-risks-factors.html)但是,往不乐观的方面想,如果自己经营管理的投资项目比较艰难地维持着,外籍投资人还必须继续向自己的投资项目注入资金直到自己的临时绿卡最终变成或不能变成永久绿卡。这样,就完全需要投资人在100万美元之外再增加投资。如果投资人再在项目上增加投资有实际困难或者不想再增加投资,都会导致投资失败和临时绿卡被取消。

第四, 投资项目能不能直接聘用而且养得起10个美国工人?
不同于50万区域中心投资项目,100万美元需要投资人自己常住美国直接管理该项目投资的项目必须直接聘用10个全时制美国工人(每周至少工作35小时以上)。这些工人只能是美国公民,永久居民,难民等,不包括外籍学生,H-1B外籍员工等。投资人本人和配偶不算在这10个工人内。众所周知,美国的人工工资开销较大。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这些美国员工的工资要求高低不等,但是投资人还必须在拿到两年临时绿卡之后尽快聘用这10个美国员工,并在取得永久绿卡之前继续聘用这些员工,这意味着投资人必须在100万美元之外再增加投资,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转并支付员工工资。如果投资人再在项目上增加投资有实际困难或者不想再增加投资,都会导致投资失败和临时绿卡被取消。这种情况下,外籍投资移民可考虑投那种50万区域中心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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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非法移民有哪些规定? PDF 打印 E-mail

在美国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时刻面临被逮捕的危险。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被抓通常两种情况:一是被移民执法官在特定的地点,如工厂或餐馆,进行较大规模地抓捕;二是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意外地被抓,如在开车过程中或者做其他事情过程中无法出示身份证明被抓, 等。以前抓捕非法移民属于移民执法官员的事情,现在连小地方的警察也可能抓捕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移民法是联邦法为什么地方警察也可以当联邦执法官?抓捕非法移民有什么规定?

美国移民法律和条例对抓捕非法移民的规定很宽松。例如, 如果国土安全部官员有理由相信外国人非法居留美国并且有可能逃跑,国土安全部官员可以不需要逮捕证而直接抓捕非法移民。如果国土安全部官员有理由相信非法移民犯有重罪或者正在犯罪,可以不需要逮捕证而直接抓捕非法移民。边防移民官可以逮捕怀疑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在移民官突然袭击某工厂,如果绿卡持有者不能出示有绿卡的证件,移民官也可以将他/她抓捕入狱。而且移民官抓错人或违法进行逮捕,不会导致移民法庭驱逐出境程序无效。

在外国人被抓之后,执法机关必须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有证据将被抓捕的外国人送到移民法庭或者不送交移民法庭进行驱逐出境程序。移民局后来通过备忘录要求移民执法官在抓捕后24小时内提出指控,但可以在72小时内作出是否送交移民法庭驱逐出境的程序。这些时间限制又被"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例外突破。即移民官在"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移民执法官可以在更长的合理时间内作出是否对被抓的外国人进行指控或送交移民法庭展开驱逐出境的程序。"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由于恐怖活动,天气,自然灾害,断电,交通中断,等导致基础设施或后勤协调受干扰;被抓的外国人个别的情况如医疗;任何执法需要的紧急原因等。移民执法官可以用这些没有准确定义的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延长抓捕后作出送到移民法庭或者不送交移民法庭进行驱逐出境程序的决定。2001年美国爱国法准许国土安全部官员将被认为是恐怖分子的外国人扣押七天而不用作出任何决定,但需要立即告知他所享受的权利。

不过,没有出示逮捕证被逮捕的外国人如果希望咨询律师的,可以给至少两小时的时间与律师交谈,在和律师交谈期间,移民官不得继续审问被抓外国人。而且,如果证据表明要抓的人声称是美国公民或者移民官怀疑是美国公民,要抓的人不应被逮捕或者被关进监狱,但是,移民官可以要求此人出具宣誓证言,以备将来指控使用(如发现不是美国公民而假称美国公民)。

移民法是联邦法。执行移民法应该是联邦执法机关的职责。现在,美国司法部有权而且已经和州及地方政府签订书面协议,授权地方警察或者州政府员工执行移民官可以执行的职能,包括调查,抓捕和关押外国人,而且地方政府承担所有费用。虽然地方警察不是联邦职员,但在确定被民事诉讼时是否现有豁免权方面被认为按联邦授权执法有豁免权。例如,美国司法部已和佛罗里达州签订协议,帮忙训练35名州和地方警察执行移民法。美国司法部也和亚利桑那州矫正部(监狱局)签订协议,授权州官员审问并指控被关押外国人犯有可被驱逐出境的罪名。美国联邦部门还和佐治亚州的几个郡签订合作协议,授权郡警察帮忙抓非法移民。例如,Cobb 郡是第一个和联邦机构签约的佐治亚州的郡。在过去的两年多时间内,Cobb 郡共为移民执法机构抓捕6600多名非法移民。多数被抓的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是因为开车交通违章被扣留然后转交给移民执法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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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民监狱保释要考虑的因素 PDF 打印 E-mail

美国现有大约一千一百万没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实际数字可能高于此数。但只有极少数非法移民运气不佳,被抓进去。一旦入狱,人便失去自由,那时才体会到自由对生活的重要性,因此进去的人便想方设法地出来,越早越好!如何尽早地从移民监狱里出来呢?如果没有合法身份的移民被抓,申请保释要考虑的因素。

 

顾名思义,所谓保释,就是以提供保金或保证的办法让被关押的人从监狱里释放出来。移民法规定,被关押的非法移民有权提出保释申请,请求移民法官审理其保释申请。有权提出保释申请并不等于一定获得保释,但有权使获得保释成为可能。一般说来,没有被定过刑事罪,定的只是某些轻微的犯罪或者没有被当作恐怖分子的非法移民都有可能获得保释。但真正要获得保释还必须让移民局相信,被关押的非法移民不会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和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不会逃跑或躲避起来,非常可能按时出庭或接受面谈。

那么哪些情况或材料对获得保释有帮助呢?根据移民法和有关移民案件,总结出以下几点供申请保释时参考:

第一是家庭联系。一般来说,单身一人比有家庭牵连的人获得保释的可能性小些。因为他/她被保释后更容易或更有可能逃跑或躲避起来。因此,在美国无亲无故被关押的人要比在美国有亲属的人得到保释要难些。家庭成员或亲属的请求和证明对保释非常重要。比如,有美国公民,绿卡的配偶提供证明,保证被关押的人获释后有居住的地方。不会逃跑,将会大大地增加获释的机会。从移民法官的角度来看,家庭成员出面说话份量的轻重依照下列次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姻亲关系,侄儿侄女或孙子辈。上述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如朋友,甚至未婚()妻的证明,在移民官的眼里,没有什么份量。

 

第二是,被关押人过去的移民历史。以前被抓过,以前逃过庭,以前被定过罪,都对获得保释不利。但以前曾经获得保释,没有逃避移民官员可以用来证明这次保释仍不会逃跑的证据。

第三是工作历史。有稳定的工作,为一家老板工作很长时间可以证明被关押人可靠得住,可信任。如果雇主出具证明被关押人一旦获释后立即去工作的信,很有帮助。但要注意,移民局律师可以利用这点反证被关押的人获释后会非法打工。因而继续违反移民法来阻止获释。如有类似情况,应请移民律师帮助。

第四是在当地社区的联系。如是某协会的成员,教会的教徒,很有帮助。为社区建设出过力,出过钱,更有帮助。 一些没有合法身份的非法移民因为担心将来在美国的身份问题,不敢在美国购置房地产(民用住宅或商业房产等)。实际上这种想法不利于如果被抓时申请保释。万一哪天不幸被抓,如果在美国拥有一定不动产,更容易让移民法官相信被抓的非法移民不会逃跑而准许保释出狱。

第五是进入美国的方式或在美国呆的时间长短。合法进入美国的要比非法入境的更有利。年纪很小就来到美国(不管合法还是非法),在美国居住很长时间,一直尊纪守法,都是有利的因素。

第六是有财力支付保释金。最低保释金为一千五百美金,没有上限。有时移民官员不想放人,故意将保释金定得很高,被关押的人出不起保金,只好蹲监狱。如果获得保释的其他条件都满足,移民律师可以同移民局的政府律师或移民法官商讨或辩论来降低保释金数额。被关押的人应提供任何证明自己财力的证据,包括银行存款,报税单,房产证明等。很多时候,如果有条件,干脆准备好银行的现金支票,当面付清,当天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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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工/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的第三类:EB1(c) PDF 打印 E-mail

很多递交移民申请的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已经等待七,八年了,还没有得到绿卡。他们不仅必须要继续等待,而且还无法知道等待多久才能拿到绿卡。有些人已经到了不能再等待以至于放弃的边缘。为什么会这样呢?就是移民签证排期在作怪。凡是中国大陆出生的人按第二优先或第三优先类递交劳工移民申请的,必须等到劳工(职业)移民排期排到之后才有可能得到绿卡。 比如说,2011年2月的劳工移民排期第二优先类和第三优先类分别排到2006年7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这就是说,到2011年2月,属于第二优先类的劳工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之前递交申请的,才有可能拿到绿卡。2006年7月1日之后递交申请的,必须等待排期到来。同样,只有在2004年1月1日之前递交的第三优先类的申请 才有可能得到绿卡,之后递交的,必须耐心等待。。。而且不清楚什么时候排到。但是,按劳工移民第一优先类递交的移民申请因有移民名额,不需要等待排期。一旦I-140申请获得批准,基本上就可以得到绿卡。于是,很多人的眼光都转到第一优
先类别上了。

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又细分为三小类:(1) 特殊人才,(2)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3)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特殊人才"的英文代号为 EB-1A 或EB-1(a)。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英文代号叫EB-1B或EB-1(b)。"跨国公司经理主管"则用EB-1C或EB-1(c)代替。凡是以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种递交I-140移民申请并得到移民批准的,收到绿卡的时间就不远了。今天谢律师仅谈EB-1C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的移民申请种类。先看一个读者提出的实际问题:

某读者三年前在美国取得硕士学位,找到工作,并由雇主递交劳工移民申请,劳工证和I-140申请已获得批准。只是因移民排期,等移民名额。他了解到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的绿卡申请属于第一类优先,希望自己符合这个条件,原因是该读者的父亲在中国大陆有相当规模的公司,而且该公司在美国还有两个分公司。如果通过他爸爸的公司递交EB1C申请,可以较快得到绿卡。但是谢律师不能接受他的申请。原因是他的情况和EB1C没有任何关系。

什么是EB1C第一类优先? EB-1C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它有哪些条件要求呢? 首先,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在美国的和在国外的公司必须正在运转中,而且美国的公司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第三,EB1C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第四,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国外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总裁经理或主管职位)。

到此,一定有读者会问,这不是L-1A工作签证的条件吗?的确是这样。L-1A是发给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来美国公司工作的临时工作签证。有关L-1A工作签证的条件要求,可以阅读 "谈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的L-1A工作签证" (http://www.uslawnet.com/chinesehome/news/messages/531.htm). L-1A和EB-1C在各方面实质要件要求上几乎是一样的。大多数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先通过取得L-1A工作签证来美国工作,然后再通过EB-1(c) 递交绿卡申请。不过,也有直接通过EB-1(c) 递交绿卡申请的。

显然,上面谈到的读者不符合申请EB1C的条件,关键是他不符合上述的第三个条件:在过去的三年内他一直在美国读书和工作,没有在海外的公司工作。 他也不符合第四个条件:他没有在海外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如果他想通过EB1C第一优先内申请美国绿卡,他需要到国内的公司至少工作一年以上,而且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以此推出,他父亲在美国的公司任命他为美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申请L-1A工作签证或EB1C类的移民申请。

目前美国就业形势不佳,很多毕业学生找不到像样的工作。如果能有上述读者的条件或者在海外能找到高级管理职位,可以考虑先在海外的公司工作一年,然后再由海外公司派到美国公司工作或者派到美国开设新公司。到那时,我们可以帮忙申请L-1A工作签证和/或者递交EB1C第一类优先移民申请。有任何有关L-1A工作签证和EB1C移民申请的读者,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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