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优先移民近六年审批数据与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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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劳工移民排期影响,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2006年8月之后前申请劳工移民第二类优先和第三类优先的,至今还在等待绿卡的到来。但是劳工移民第一优先有名额不用排队等待便可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申请人很快就可以拿到绿卡。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又细分为三小类:(1) 特殊人才,(2)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3)跨国公司经理主管。"特殊人才"的英文代号为 EB-1A 或EB-1(a)。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的英文代号叫EB-1B或EB-1(b)。"跨国公司经理主管"则用EB-1C或EB-1(c)代替。凡是以上述三类中的任何一种递交I-140移民申请并得到移民批准的,收到绿卡的时间就 不远了。美国移民局2011年2月28日公布了劳工移民第一优先前两小类近六年的批准和未被批准的统计数据。这里通过这些数字对两类第一优先的申请加以简单分析解读。 EB1A特殊人才第一优先申请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的审批数据 财政年度 获得批准件数 未被批准件数 批准比率 被拒比率 EB1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第一优先申请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的审批数据 财政年度 获得批准件数 未被批准件数 批准比率 被拒比率 通过上述数字,我们可以做如下解读: 第一,EB1A类的申请/人要比申请EB1B类的人多。在过去六个财政年度里。即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以来,移民局共审理26249件EB1A类的申请,要比EB1B类的21220件申请多出近5000多份申请。特殊人才类必须是能出具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外籍申请人属于本领域中少数拔尖的佼佼者,是劳工移民申请种类里最高级别。更多人申请这一类,并不表明特殊人才要比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EB1A类的申请不需要有雇主的支持,递交申请相对比较方便,外籍研究人员可以自己请律师帮忙递交移民申请。有的人抱着试试看或者碰运气的心态,也交上一份申请。再说,相当一部分有成就的外籍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工作,博士后工作不被视为永久性工作,因而不能符合比较容易的EB1B类申请,他们的劳工移民途径基本上只有通过第一优先的EB1A类和/或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类来申请,而第二优先的国家利益豁免类又需要等待很多年才能排到绿卡(针对中国大陆出生的和印度出生的外籍人士而言),这样试试第一优先的EB1A类成为他们合法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的首选。 第二,EB-1B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要比EB-1A的特殊人才类容易获得移民局的批准。例如,在过去六个财政年度里。即自2004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以来,EB-1B的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的批准率最低在90%,最高达95%。 但在这同一时期EB-1A的特殊人才类申请获得批准的比率最高才是62%,2007年和2008年两个财政年度的批准率还不到50%,分别为49%和47%。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但主要原因可能有两点:一是,法律上要求的门槛高低有别。特殊人才类必须是能出具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外籍申请人属于本领域中少数拔尖的佼佼者,是劳工移民申请种类里最高级别。但EB1B的法律要求要低:如果外籍申请受益人有一些成果发表,而且有永久性工作,也有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而且雇主聘用有至少三名全职研究人员,EB1B一般能获得批准。其中,有永久性工作是能否递交EB1B申请的关键。很多外籍研究人员被迫去试高难度的EB1A特殊人才类申请,正是缺少一份永久性工作。二是,移民官审案的把握尺度和存在偏差。移民法对EB1A特殊人才类的规定没有像对EB1B类的规定那么明确。因而,移民官审查Eb1A申请时自由裁量的权限很大,比较难把握尺度。同样一个Eb1A申请,在不同的移民官手里,结果可能不一样。例如,很多外籍申请人是在美国刚拿到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除非在读学位之前和期间取得卓越成就的,在审理刚毕业的外籍学生递 第三,如果自身条件不成熟,应积极准备和创造条件再开始移民申请。美国移民法对EB1A申请的实质条件要求很高, 但是对可以递交申请的规定非常宽松,外籍人士可以随便递交一份EB1A申请。这样,不管是否真的符合EB1A的条件,不在乎浪费申请费和律师费(如果请律师的话),什么样的人都可以递交一份EB1A申请,移民官一定会对EB1A申请的整体质量大打折扣。为了不让EB1A这个市场烂掉,建议有兴趣申请EB1A的读者在准备EB1A申请之前最好找有经验的比较严谨负责的律师评估成功可能性,尽量设法递交有一定质量的EB1A申请。 第四,如果有条件通过有雇主支持的EB1B,应尽量通过这条途径申请绿卡。有雇主签字的申请,移民官比较重视一些,加上移民法对EB1B这类的要求清晰明确,EB1B申请获得 上述介绍是谢正权律师为华人社区宣传介绍法律信息而作, 多半为学术探讨性质,并非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如有自己的律师的,请咨询自己的律师,因为他/她清楚你的案件。 凡是谢律师事务所的客人或还没有聘请自己的律师的读者,如有具体问题,请咨询谢律师。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免费评估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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